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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生”与“罚超生”,吊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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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5 14:59: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背景:“全面两孩”政策正式落地以来,全国已经有29个省份陆续修订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对于“超生罚款”,已经有包括河北、内蒙古、黑龙江等在内的21个省份,在新修订的人口与计生条例中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新京报发表胡印斌的观点:在“全面二孩”与国家人口政策渐趋宽松的背景下,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之凌厉,超出很多人的预期。应该注意到,地方立法理应体现最大的政策善意,而不应该成为实现某种利益的工具。此前,国家卫计委报送国务院审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明确提出,社会抚养费“设年实际收入最高三倍上限”,现在条例还未正式出台,各地却自行先定标准,且有高于条例规定的收费标准的趋势,政策抢跑背后,或仍旧与社会抚养费的分配相关。各地应顺应改革潮流,重新考量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首先应该清理过往政策造成的遗留问题,比如社会抚养费的“糊涂账”是不是该交交实底儿?这笔钱究竟收了多少,具体是怎么花的?是否合理?另外就是,给计划外生育人群减压,而不是揪着以“收费”为导向的行政惯性不放。

小蒋随想:一面放开二孩希望育龄夫妇“多生一个”,另一面又要避免生三孩乃至“无限生”,既表明我国人口政策调整“虽放宽却仍有计划”,又折射出育龄人群的两种心态——有人是允许生也不愿生,还有人是想方设法要多生。两种截然不同的生育心态,给计生管理带来难度。像近日宜昌发红头文件“督促”生二孩,就在人群中引发“被生育”的质疑。而各地针对违规生三孩乃至超生更多孩子的罚款,以及“社会抚养费到底抚养了谁”之问,又令人困惑于“鼓励生”与“罚超生”的吊诡,可能使管理者陷入“执罚经济”的质疑漩涡。对管理者而言,必需尊重人们的生育意愿,将合法生育权交给人们自主选择;同时,对于计划生育之外的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有全国性的标准,资金使用更应做到阳光透明,赢得社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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