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我已知悉有关探望权的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解除后自觉、合理、恰当地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如果存在个人、组织他人拒不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的行为,自愿承担法律后果。”针对一起离婚案中女方探视权未得到保障的问题,江苏盱眙县法院日前组织双方当事人签订《探望权履行承诺书》,要求男方配合女方行使探视权。这是江苏法院发出的首份《探望权履行承诺书》。 离婚案件女方当事人签订《探望权履行承诺书》 法院供图 据介绍,丁某(男方)与朱某某(女方)自愿离婚,孩子由丁某抚养,但在具体探望问题上双方未达成一致,朱某某认为自己探望孩子时受到丁某及其亲属的阻挠,探望权无法保障。承办法官向双方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又引导双方签订了《探访权履行承诺书》,要求他们依法行使或配合行使探访权。 女方签订的《承诺书》显示,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婚姻关系解除后会自觉、合理、恰当地行使探望权,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如在探望期间存在虐待、隐匿、转移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可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探望。 据组织签订承诺书的法官董蒙介绍,离异双方相互配合、合理地行使探望权,可减少对孩子的伤害,让父母关爱和家庭教育不因离异而缺失。签订《探望权履行承诺书》可以警示当事人违反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减少日后探望纠纷、强制执行的发生。如一方违反承诺,另一方申请变更抚养关系或中止探望,将更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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