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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数月怀孕后遭调岗再被解除劳动关系,女子诉公司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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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9 22:01: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审庭审现场 桐庐县法院供图
朱女士入职数月怀孕后遭公司调岗、被解除劳动关系,遂起诉维权。3月9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杭州桐庐县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被告某科技公司支付朱女士产假期间工资及被停发的工资损失、餐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等计19.6万余元,并为朱女士缴纳停发工资期间的社会保险等;杭州中院日前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2月,朱女士应聘成为某科技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9年3月12日起1年,试用期3个月,工作内容为人力资源工作,基本工资1.4万元/月。朱女士入职几个月后怀孕,因孕期检查等多次请假。2020年1月,朱女士因羊水过少、妊娠合并贫血等住院,5日后出院,医生建议休息一周并开具医疗证明书。出院当日,朱女士通过钉钉发起1周的病假申请并上传医疗证明书,但未获批准。几日后,公司将朱女士的岗位调整为行政助理,月薪由1.4万降至4000元。此后,又以朱女士在未与管理层有效沟通的情况下未到岗,形成旷工事实,工作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决定与朱女士解除劳动关系。
孩子出生后,朱女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某科技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朱女士依法向桐庐县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虽未批准朱女士病假,但结合之前请假及住院情况,朱女士并非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不能认定旷工,且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朱女士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即哺乳期届满日止,故朱女士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哺乳期届满之日止。故桐庐法院一审判决某科技公司给付朱女士产假期间工资及被停发的工资损失、餐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等计19.6万余元,并为朱女士缴纳停发工资期间的社会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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