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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江砂王”非法盗采河砂18年:表面是总经理 背地是黑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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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6 14:53:3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砂一石皆生命 半点邪念动不得

韦磊 曾爽秋 李国正 方剑明 刘延斌

①现场水土流失严重

②顺德区检察院检察官前往现场调查情况

③庭审现场

2022年6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水利部联合发布涉水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检察院诉林某泉等9人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其中。该案中,检察机关与水利部门加强协作,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侵权人巨额民事赔偿责任,为修复水生态系统,保护水利工程,保障防洪、航运安全等贡献出检察力量。

近日,记者深入采访广东省、佛山市及佛山市顺德区三级检察机关,了解这起案例背后的故事。

29.6亿余元生态环境损害费用怎么算出来的?

表面上是总经理,背地里是黑老大;

大肆开采河砂1238万立方米,非法采砂获利超10亿元;

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量化评估为29.6亿余元;

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形式开庭,庭审整整持续6天……

这些,仅仅是林某泉等9人非法采砂案件的部分“面相”。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土生土长于佛山市三水区的林某泉,自小跟山水打交道,更是吃透了这套道理。自20世纪90年代起,林某泉就通过招揽社会闲散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其为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行贿腐蚀、拉拢有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寻求保护;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驱赶打击其他盗采河砂的人员,逐步实现了对北江干流三水段、北江支流芦苞涌等河段河砂盗采的垄断,盗采河砂10余年,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由此,林某泉也有了“北江砂王”的称号。

冻结涉案银行账户135个,冻结资金人民币45万余元、港币2万余元;扣押现金人民币670余万元、港币530余万元,汽车15辆,玉石摆件76箱,玉石首饰若干;查封不动产222处;冻结相关公司49家,企业股权62项……通过公安机关提供的这组数据,足见该组织的违法所得之骇人。

经查实,2000年至2018年,林某泉等人在上述河段非法开采河砂共计1238万立方米,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经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该组织非法开采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量化评估为29.6亿余元。

2020年12月,佛山市顺德区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行贿罪、串通投标罪、非法采矿罪、组织卖淫罪及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数罪并罚,判处主犯林某泉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三年不等。对顺德区检察院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判决林某泉等9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9.6亿余元。林某泉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3月15日,佛山市中级法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记者了解,顺德区检察院在对该案刑事部分进行审查起诉时,受佛山市检察院指定,对案中非法采矿侵害公益行为进行调查并决定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盗采河砂的事实、参与人员等都是在刑事案件认定基础上去调查的。依托于刑事检察,借助公安力量,多部门协同推进,克服了单独提起公益诉讼调查取证难的局限。”承办该案的顺德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徐斌对记者说。

“这一做法也为今后办理非法采砂类案件起到了示范意义,刑事案件办理中公益诉讼部门同步介入,两个部门相互配合,能达到最好的效果。”广东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检察官赵一瑾总结道。

采访中,指导该案办理的佛山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杨楚君介绍,“被告要支付的29.6亿余元是修复生态环境损害的费用。”杨楚君告诉记者,长期大量盗采河砂对水生态系统的破坏是致命性的,有的甚至几十年都很难得到恢复。29.6亿余元生态损害赔偿金额,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非法开采导致河流生态系统破坏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782万余元;二是非法开采导致的生物损失,价值量化共558万余元;第三部分是修复被破坏生态环境系统价值核定,量化计算共29.5亿余元。

一体化办案机制如何发挥作用?

“对方辩护团队阵容庞大,有32名律师为其辩护。这是我从检20多年来第一次遇到这么大的案子。”检察官姜晓英回忆道。2020年10月,顺德区检察院向区法院依法提起刑事诉讼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7名检察官、3名检察官助理出席法庭,对阵被告方强大的律师团。

林某泉等人盗采河砂数量巨大,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极其复杂,加上涉案人员多、客观证据少,该案的办理难度很大。该案能顺利调查取证,检察官能以强有力的证据在法庭上进行论辩,离不开佛山市检察院和广东省检察院的大力支持。徐斌告诉记者:“刚接手案件的时候,对于调查取证方向、主要责任部门等都不是很清晰,也没有现成案例或经验可循。我们把情况向佛山市检察院报告后,很快市检察院就与相关单位沟通联络好,让我们高效顺利地调取了相关的工程资料、涉案江域历年的卫星图片、生态环境损害结果等相关材料。”

为实现更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佛山市检察院组成专门工作组,全程跟进,密切与市水利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

“前后沟通不下十次……”杨楚君回忆道,“主要是围绕林某泉等人造成的损害后果、可以从哪些方面取证、水利等各部门可以协助提供哪些证据、涉案人员及公司的财产情况、后续执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如何保障公益诉讼实现生态保护的效果等方面,共同进行研讨。”

2022年6月9日,最高检和水利部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明确指出: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推动水利部门与检察机关良性互动,形成行政和检察保护合力,共同打击水事违法行为,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强化水利法治管理,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水利治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检察机关就是通过与水利部门密切协作,为有效查明案情和准确适用法律打下了坚实基础,也为后续水生态修复、水利设施保护等相关工作的高效有序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除了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工作,广东省检察院、佛山市检察院在调查核实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评估生态损害、确定诉讼请求及法律依据、出庭起诉等各个方面,都对顺德区检察院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导与支持。“首先明确了案件办理的第一步方向,就是要量化评估生态损害的金额。我们指引区检察院联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开展相关评估。”杨楚君说。

本案公益诉讼部分,三级检察院抽调了精干力量组成办案团队,进行一体化办案。佛山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杨芹向记者介绍:“一体化办案机制能提高效率、缩短诉讼周期、节约司法资源,由上级院统一调度指挥,还能确保调查取证和庭审顺畅高效。”杨楚君也表示:“案件中遇到的很多疑难问题都是第一时间实现三级院沟通交流,形成更为精准的意见,比如案件中遇到的被告确定问题、是否应追加公司作为被告、被告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等等。这对于三级院的办案人员来说,也是一次办理大要案的很好的锻炼机会,提升了办案能力。”

如何更好弥补生态损害?

依法执行到位的资金如何使用?杨楚君告诉记者:“可以用于修复生态环境等受损公益,一般都是专款专用。”佛山市在广东省率先设立了公益诉讼账户,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该案的执行款项将依法执行到该账户,执行到位的资金主要用于修复受损公益。

据杨楚君介绍,该案是广东省最早开展的非法采砂公益诉讼案件之一,“对这类案件造成的公益损害怎么评估?从哪几个方面进行评估?评估机构通过现场查勘,结合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定长期非法采砂行为对两岸生态环境、河床河底环境及底层物种等方面都存在损害,评估也主要围绕这些方面进行。”这一评估新模式为广东省检察机关办理类案起到了指引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财产责任的追究上体现出独特功能,这是单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无法实现的。广东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检察官晏恒解释说,对于非法采砂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属于公共利益损失。以往,对非法采砂行为追究财产责任,一般是通过刑事诉讼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金,但该案中涉黑组织财产关系复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行为的情形很多,对认定违法所得造成障碍,而判处罚金也有数额限制。“把民事公益诉讼附带在刑事案件里一并起诉和审理,更具有节约司法成本、充分而合理追究各形式法律责任的便利。”

“一砂一石皆生命。矿产资源本身是没有生命的,但砂、石在生态系统中起着重要作用,对违法采砂行为不能仅仅计算矿产资源损失,要充分考虑到它们的生态功能,计算出破坏性开采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让违法者真正受到惩罚。”赵一瑾认为,这也是公益诉讼的价值所在。

无论是从打击非法采砂的角度还是从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该案都有重大的典型意义。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侵权者承担巨额公益损害赔偿责任,可以让侵权者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更好实现惩戒和警示作用,社会公众也能从中感受到非法采砂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之大,以及国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之强,同时也为生态环境修复奠定良好基础,实现打击和保护并重。

水资源保护是系统工程。水灾害、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其治理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公益性特征。近年来,广东检察机关按照最高检部署,在“检察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活动中以水体污染等问题为重点深入履职,督促、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通过“刑事+民事+行政”三线追责的“组合拳”加大对水资源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动治理被污染水源地319处约4535亩、清理河道1147公里、清理水域约25万亩。同时,积极构建水资源大保护格局,围绕西江、东江、北部湾、琼州海峡等主要水域、海域,全面建立省内外跨行政区划检察公益诉讼联动机制,11个地级市、65个县区建立了“河长(湖长、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促进多主体协同共治。

点评

协同共治守护水资源

□方剑明 刘延斌

该案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水利部共同发布的涉水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突出体现了检察公益诉讼在打击非法采砂违法犯罪活动中的独特价值;同时,也充分反映了在维护水安全中“检、水两家”的协同共治。

一是坚决亮剑,突出体现检察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独特价值,有力彰显司法刚性。佛山市顺德区检察院在办案中敢于向非法盗采河砂18年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出手,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扫黑除恶斗争的刑事案件同步推进,刑事案件查扣的巨额财产为公共利益的修复提供有力保障,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所提由被告人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9.6亿余元的诉讼请求获法院判决支持,从更大层面实现“打财断血”,形成强大警示震慑。




二是联动配合,形成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合力。本案的成功办理得益于近年来检察机关同相关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协同机制建设成果。办案中,检察机关注重加强同监察委、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利用“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优势调查取证,推动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的高质量开展。

三是准确定责,对类案办理具有典型意义。本案侵权人对生态环境的损害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的环境因素较为复杂,损害认定的关键在于专业、科学的鉴定评估。检察机关委托专业科研机构,在工作中运用系统思维,将评估损害的范围由河床扩大到河岸,由资源的破坏扩大到生态环境和底栖生物,得出全面评估结论。同时,在责任分配上,基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侵权行为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从整体上认定和评价侵权行为,合理解决责任分配问题。这些工作思路对全国办理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作者分别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主办检察官、河南省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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