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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旬医生在注册医院摔倒骨折 法院:受伤不在履职过程中 自己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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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5 23:07: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四川泸州市古蔺县二郎镇铁桥村81岁(身份证信息为79岁)村民赵永贵是当地名人。几年前,他带头组织捐款、垫资修建铁桥村公路桥后被承包商起诉,法院将他和其他带头村民列入失信人员(俗称老赖)名单,曾在2019年引发媒体关注。

2020年新冠疫情暴发后,执业医师证注册于古蔺县永乐永诚中医康复医院(以下简称永诚医院)的赵永贵,自述于2020年2月被安排到永诚医院发热门诊上班,5月29日在医院安排的宿舍取物时摔倒受伤,后多次与医院协商未果,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49376.38元。

近日,古蔺县人民法院认为可以认定赵永贵和永诚医院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用工关系,但其不慎摔伤并非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受伤。遂判决驳回赵永贵的诉讼请求。目前,赵永贵已经委托律师提起上诉。

在医院宿舍取物摔倒受伤

老医生起诉医院

赵永贵是土生土长的二郎镇铁桥村人,初中毕业参军当上军医,退伍后被安置到铁路部门从医直到退休。

▲赵永贵的函授毕业证。

赵永贵和老伴安美英退休后,从河南洛阳回到古蔺县二郎镇铁桥村老家。赵家的孩子,都在泸州或宜宾工作。赵永贵长子赵第辉曾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原来老家的交通条件不好,进出不方便,希望二老可以搬出来跟他们在城里生活,但子女们的建议被父亲拒绝了。

铁桥村经“铁索桥”(小地名)进村的道路没有公路桥,进村不方便不说,还容易发生危险。2016年,赵永贵决定个人带头捐款12000元,再垫资50000元,又多方筹集资金修了一座高13米、长51米、宽5米的钢筋混凝土平板桥。

▲2019年10月,赵永贵(右二)和其他修桥村民合影。

但大桥通车后,仍拖欠工程承包商29万余元,被起诉后,赵永贵等6人成了“老赖”,引发关注。2019年10月,在红星新闻等新闻媒体关注下,赵永贵等人的“老赖”身份被撤销,当地政府承担了拖欠承包商的资金,赵永贵从此成了当地响当当的名人。

今年6月22日,当红星新闻记者时隔3年再次来到大山深处的铁桥村时,赵永贵当年组织修建的大桥仍是当地村民进出山村的主要通道之一。而已是耄耋老人的赵永贵左大腿根部,却多出了大小5个伤疤。“这都是前年做手术留下来的。”赵永贵说。

据赵永贵介绍,他是临床外科专业职业医师,在河南某铁路医院工作到退休。从2019年4月19日开始,他的职业医师证注册登记到永诚医院并受聘于该医院从事医疗工作。赵永贵自称与永诚医院负责人刁某林、梅某某等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4000元,绩效另算。

▲2022年6月22日,赵永贵在永诚医院外。

赵永贵说,2020年新冠疫情暴发后,他被医院负责人开车从家里接到永诚医院,被安排在发热门诊坐班。工作之余,还经常到医院二楼理疗室帮忙,直到当年5月底受伤,其间永诚医院没有发放过工资,2020年6月8日永诚医院分4笔一共发放了4个月工资1.5万元。

▲赵永贵自称曾在这里上班。

据赵永贵回忆,2020年5月29日,他在返回永诚医院安排的负一层宿舍取水杯时,因地面打滑摔倒受伤。伤后经简单处理,即转入其女儿工作的宜宾市兴文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诊断为:左侧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伴股骨颈基底部、大小转子撕脱性骨折。

▲赵永贵自称在此摔倒受伤。

经手术治疗后,赵永贵于2020年6月19日好转出院。

▲赵永贵手术后留下的疤痕。

赵永贵认为,虽然自己系退休人员,已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双方不按照劳动关系处理,明确属劳务关系,永诚医院应当承担雇主责任。

因此,赵永贵以其“受伤后永诚医院有义务支付其医疗康复期间的工资待遇,但永诚医院却不为赵永贵发放工资,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多次协商未果”为由,起诉永诚医院。

永诚医院负责人:

没有劳务关系,但愿意适当补偿

古蔺县永诚医院是一家民营医院,位于古蔺县永乐镇,负责人刁某林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至今仍不承认赵永贵与医院存在劳务关系,赵永贵也没有被医院安排过诊疗工作。赵永贵的执业医师证确实挂靠在永诚医院,但他的身份算是“防疫志愿者”。

据刁某林介绍,在2019年之前,他并不认识赵永贵。后来经朋友介绍,他得知赵永贵退休前是外科医师,但由于退休已久,他的执业医师证未在网络注册,也没有在泸州任何医疗机构落地执业。而赵永贵则称,永诚医院需要一个外科医师的资质才能开展手术,于是刁某林出面为他办理了相关落地手续。

刁某林回忆,自己曾经帮人办理过执业医师注册手续,有经验和渠道,遂亲自前往河南、北京为赵永贵“跑手续”。

2019年4月19日,经刁某林多方努力,赵永贵的执业医师证注册于永诚医院,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赵永贵提供的证据显示,医院公示栏贴出了外科医生赵永贵的照片等信息。

刁某林表示,赵永贵在永诚医院注册后,长达8个月时间都不在医院,医院也不可能安排一个年近8旬的老人在医院上班,直到2020年疫情出现。“根据卫健局要求,所有注册在医院的医务人员必须参与防疫工作,赵永贵就是这样来医院的。”刁某林认为,赵永贵顶多算是一个疫情防控志愿者。

同时,刁某林否认曾经给赵永贵发工资。“我们医院每月25日发工资,之所以在4个月里没有发赵永贵的工资,就因为他不是医院的职工。”刁某林说,分4次打到赵永贵卡上的1.5万元和后来在医院给他的2000元红包,都是医院在赵永贵受伤后给予的慰问金。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永诚医院答辩称,原告赵永贵与永诚医院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永诚医院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赵永贵已年满60周岁,已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赵永贵将其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注册到永诚医院,系挂证行为,并没有在永诚医院上班,永诚医院也未支付过赵永贵工资。

被告称,2020年2月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根据相关部门要求,所有医务人员都必须无条件参加疫情防控,否则不予年检注册。赵永贵作为疫情防控志愿者,到永诚医院进行了疫情防控宣传,但永诚医院并未安排他的工作岗位,赵永贵也未在永诚医院行使过医生职责。

被告答辩认为,疫情防控结束后,永诚医院要求赵永贵离开医院,但他为了私人目的而不愿离开永诚医院。事发当天,赵永贵系在休息室拿其私人物品时不慎摔伤。事发后,永诚医院积极履行了救治义务,从人道主义出发支付给赵永贵17000元。永诚医院积极与赵永贵协调解决此事,但因赵永贵诉求过高未果。

法院判决:

存在劳务关系,但摔倒受伤自己担责

经审理后,古蔺县人民法院认定赵永贵系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于2019年4月19日注册于永诚医院,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

2020年5月29日,赵永贵在永诚医院为其提供的休息室摔伤,当日进入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第二天转入兴文县人民医院住院20天,诊断为:左侧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伴股骨颈基底部、大小转子撕脱性骨折等。

2022年3月22日,经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永贵左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12000元或按实支付,后续医疗期评定为16天、护理期评定为120日,兴文县人民医院对赵永贵的检查诊疗行为符合医疗程序。赵永贵支付鉴定费2600元。

永诚医院认可赵永贵注册登记在该院,在永诚医院医护人员一览表上也公示了赵永贵的照片,并且给赵永贵发放了工作牌,载明职务系医生。证人陈某、梅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能够证明从2020年2月起赵永贵上班时间与永诚医院其他工作人员基本一致,且永诚医院为其安排了统一食宿,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用工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古蔺县人民法院确认赵永贵与永诚医院存在劳务关系。

法院认为,赵永贵事发时系到休息室拿杯子喝水不慎摔倒受伤,足以认定赵永贵并非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其不慎摔伤并非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受伤。赵永贵不慎摔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赵永贵主张永诚医院赔偿因摔倒所产生的各项损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赵永贵向永诚医院主张工资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赵永贵可另案主张。

2022年6月9日,古蔺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赵永贵诉讼请求”。赵永贵对一审判决不服,目前已委托泸州律师,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说法〗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表示,从现有证据和实际情况看,赵永贵已年满79周岁,同时,他系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由于主体资格不具备,赵永贵无法与永诚医院建立劳动关系。

赵永贵注册登记在永诚医院,该院在医护人员一览表上公示有赵永贵并为其发放了工作牌,同时,其上班时间与其他工作人员基本一致,医院还为其安排了统一食宿。一审法院根据司法解释“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确认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目前,现有证据难以证明赵永贵受伤系因提供劳务造成的,同时也难以证明医院在赵永贵受伤事件中存在过错(比如,安全隐患导致赵永贵受伤,或者不合理的设施设备造成赵永贵受伤),因此,赵永贵在现有证据无法支持其主张的情况下,应由其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也即其因受伤所致的各项损失应由其自行负责,建议其向保险机构主张相应权利。

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王仁根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不在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而是赵永贵的受伤,是否与院方存在因果关系?院方该不该承担侵权责任?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

《民法典》1192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就是说,即使认定双方是劳务关系,也要看受伤是否发生在劳务过程中,还要看受伤的原因,不会无过错归责,要求接受劳务一方无条件承担赔偿。

如果不是发生在劳务过程中,只能看事发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问题,如果没有,就很难追究医院的责任。

《民法典》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仁根律师说,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其经营管理的正常能力和合理限度进行认定,不能无限制、无原则地加重。

对于个人来说,出入公共场所,自己对安全应保持高度的注意义务。尤其在人多拥挤、地面湿滑、障碍物较多的场合,更应慎之又慎,不能单纯地理解为“我受伤我有理”。

红星新闻记者 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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