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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店内首饰,涉案近150万,深圳一珠宝店店长被判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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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0 17:47: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某珠宝店店长刘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店内多件黄金手镯、摆件低价变卖,涉案价值上百万,法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

据了解,2019年12月至2021年10月21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系某钟表珠宝店的店长。2019年年底开始,刘某利用担任店长的职务之便,在未经过公司销售系统的情况下,将店内的黄金与珠宝首饰80余件私下拿去销售,涉案饰品经鉴定价值为143万余元,涉案赃物均未缴回。

宝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虽自动投案,但未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综合考虑,刘某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某钟表珠宝店143万余元。判决宣判后,刘某未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记者】苏国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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