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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大爷丧偶后再陷爱河,为女友买房一年后生病“被抛弃”,起诉女方返还31万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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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5 17:48: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因突发轻微脑梗,四川绵阳68岁的黄大爷被恋爱两年、小11岁的女友李大妈(化名)“抛弃”了,甚至连自己的微信、电话都被拉黑。躺在病床上的黄大爷感觉被欺骗,因为他花了30余万元给李大妈买房,并登记在她的名下……
病情好转后,黄大爷一纸诉状将李大妈告上法院,要求返还买房款31万余元以及恋爱期间所花费的7万余元。7月2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绵阳高新区法院获悉,近日法院作出判决:李大妈返还购房款31万余元,但对黄大爷要求女方返还恋爱期间花费的诉求不予支持。
目前,黄大爷已申请财产保全。
坠入爱河:
大爷与小11岁大妈恋爱,花31万为其买房
黄大爷今年68岁,退休后居住在绵阳高新区。2017年7月,其妻子因病去世。2018年4月,经人介绍,黄大爷认识了比他小11岁的李大妈,李大妈离异,两人于2018年5月确立男女朋友关系,李大妈搬到黄大爷家居住。
2018年10月,李大妈向黄大爷提出,因为自己没有房屋,所以没有安全感,希望黄大爷为其购买一套房屋,作为双方结婚后白头偕老的见证和决心。经过考察,2019年3月,黄大爷通过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看中了位于高新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随后,黄大爷转账支付了购房款,房屋出售人出具了收据一份,确认收到房款312500元。
黄大爷称,在房屋办理过户过程中,李大妈坚持要求房产证只能过户到她一个人的名下。同时她承诺,双方可以私下签一份“白头偕老”的养老协议。正因为有李大妈的承诺,所以在过户时,黄大爷将房屋过户到李大妈一人的名下。
突发脑梗:
女友离他而去,还拉黑其微信和电话
然而,房屋过户后,李大妈却拒绝签订养老附条件的购房协议。虽然协议没签,但两人仍然以男女朋友关系继续生活在一起,而购买的房屋则进行出租。
黄大爷称,他是真心想和李大妈白头偕老的,不然他不会花几十万为其买房。但是,他突然生病,成为压垮两人感情的最后一根稻草。
2020年9月,黄大爷突发脑梗住院,这时,他希望李大妈能在身边照顾自己,但是,李大妈以儿子有病为由回广安,不尽陪伴照顾义务,并从2020年11月起,李大妈将黄大爷的微信、电话拉黑。
“更让人生气的是,她竟然将已经出租的房屋收回,并且换了锁,然后她自己使用。她就是以耍朋友为名骗取我的财产。”黄大爷说。
今年1月,黄大爷一纸诉状将李大妈起诉至绵阳高新区法院,请求判决李大妈返还购房款312500元以及利息,同时返还恋爱期间购买衣服、首饰等物品及健身、吃饭等支出的费用7万余元。
法院判决:
双方未结婚登记,女方应返还购房款
近日,绵阳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法院认为,婚约属我国民间婚俗,亦称订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男女按照民间婚俗会有一些财务往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黄大爷和李大妈在建立了恋爱关系后,李大爷出资312500元购买住房一套,供结婚后共同养老居住,并登记在李大妈名下。现双方之间因感情基础不牢,恋爱关系破裂,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黄大爷要求李大妈返还该312500元购房款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资金利息问题,双方恋爱期间出现感情纠纷,导致无法继续交往,不能说系一方的原因,双方均有责任,故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要求返还恋爱期间购买的衣服、首饰等物品及健身、吃饭等支出的7万余元问题,因黄大爷未提出相关费用的相关票据,其证据不充分。即使上述款项支出的事实存在,这些款项的给付、支出与婚约习俗无关,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范畴,为一种无偿的赠与,不应认定为彩礼,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法院判决李大妈支付黄大爷款项312500元。7月25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目前,黄大爷已经申请了财产保全。
刘亚东 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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