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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专家应邀授课时猝死,亲属索赔120万,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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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3 21:36: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于今年年初审理了一起专家受邀上课时猝死、家属向邀请方索赔的案件。

该院经审理认为,并无证据证明农业专家李某的死亡和其提供的劳务具有因果关系,合作社(邀请方)也不存在怠于施救的行为,故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近亲属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合作社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已自愿补偿李某家人10万元。

上海金山法院介绍,李某是一名农业专家,2021年8月的某一天,上海某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邀请李某前往授课,为果农讲解葡萄嫁接的技术,并支付一定的授课费用。到了授课当天,李某如约前往。

在授课过程中,李某突发不适,导致授课中断,该合作社的工作人员立即将李某送往医院,李某在送医途中死亡。

李某的近亲属认为,李某在为该合作社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死亡,该合作社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至金山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合计120余万元。

李某的近亲属认为,李某退休后,时常受邀外出讲课。出事当天,李某早起离家时,并无异样。当家人赶往医院时,已经阴阳两隔,给家人带来了难以弥补的创伤。李某在讲课过程中突发不适导致死亡,病发及死亡发生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该合作社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某合作社认为,合作社邀请李某前来授课,在授课过程中,李某并未遭受第三方的外力伤害。从李某发病到死亡,过程非常短暂。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李某的儿子也亲口承认其父“心脏不好”。因此,李某是因自身疾病导致的死亡,且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在李某发病后,及时呼叫了救护车。因此,对于李某的死亡,合作社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金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并无证据证明李某的死亡和其提供的劳务具有因果关系,合作社也不存在怠于施救的行为,故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近亲属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是,合作社表示,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其自愿补偿李某家人10万元。

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合作社亦已履行了其承诺的补偿款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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