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4日,刘军在他供电所的办公室里被人刺伤,经抢救无效因公殉职。凶手是当地因窃电被查处的渔业养殖户罗传坤。 11月2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上获悉,该院不久前对杀害刘军的凶手罗传坤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罗传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罗传坤认罪,但称其事出有因,罪不至死。目前,罗传坤已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2年3月3日,刘军被评为“感动重庆十大人物”,重庆华龙网在报道中提到:“在处理窃电违法事件中,刘军与窃电行为作斗争,坚决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不法侵害,因公殉职。” 渔业养殖户窃电,供电所长带队抓现行 据重庆市第三人民法庭审理查明:2019年6月18日,罗传坤承包重庆市涪陵区江北街道高家村大塘湾鱼塘,从事渔业养殖。同年8月8日,罗传坤与涪陵电力公司签订《低压供电用电合同》。 刘军遇害,与其2021年7月5日带队对该鱼塘突击检查有关。 珍溪供电所两名职工向法庭介绍:2021年6月20日左右,电力公司发布线损过高区域的通报,其中有他们所在的况家堡台区,他们经对比分析发现,用户罗传坤的每日电流值从2021年6月14日开始,出现了夜间三相电流同时为“0”的情况,遂将渔业养殖户罗传坤纳入重点调查对象。 7月初,该职工将该情况向刘军报告。7月5日22 时许,珍溪供电所职工在用户用电采集系统上发现罗传坤电流采集数据为“0”,立即将该情况报告给刘军,刘军随即带队到罗传坤家,发现其正通过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的方式窃电。 据判决书介绍,2021年7月5日23时左右,刘军带队发现罗传坤的鱼塘三相电表箱门开着,电表箱外三根电线通过夹子夹在电表箱里面,明显属于“绕越用电计量表”的窃电行为。 随后,刘军等人在村支书何南山的见证下,对电表箱拍照取证,并对其鱼塘和家里的电器进行登记。 判决书载明:7月6日下午,罗传坤叫上村支书何南山一起到珍溪供电所处理窃电事宜。下午快下班的时候,罗传坤和刘军商量好缴纳违约电费的数额,并在两张空白单子上签字,罗传坤表示一周后缴钱:“罗传坤窃电金额为20341.28元”。 对缴纳违约窃电费用数额不满,刀刺所长 一周以后,2021年7月14日,是罗传坤应当缴纳“违约窃电费用”的日子。下午4时许,罗传坤驾车前往珍溪供电所。 判决书载明:罗传坤驾车来到涪陵珍溪供电所处理窃电事宜。这期间,罗传坤因对违约窃电费用数额和缴纳事宜产生不满,为报复泄愤,到车内拿了一把折叠刀放进裤包来到刘军办公室,向刘军提出分期缴纳违约使用电费被拒后,即从包内拿出折叠刀,朝刘军胸部捅刺。见刘军起身反抗呼救,罗传坤继续持刀连续捅刺刘军胸腹部、头颈部20余刀。 此时,珍溪供电所职工周勇因事刚好走进刘军办公室,见到罗传坤正持刀行凶,立即提起椅子挥打,试图阻止罗传坤。罗传坤转身又去捅刺周勇,周勇用手阻挡并后退时倒地,身负重伤的刘军跑出办公室,罗传坤又追了出去。 供电所职工徐忠林这时正拿着一个塑料盒子走到一楼,听见周勇在楼上喊“杀人啦”,立即冲了上楼,见罗传坤从后用左手把刘军脖子勒住,右手持刀朝他猛刺。于是,徐忠林拿塑料盒砸向罗传坤,试图阻止其行为,罗传坤又对他乱刺,然后跑出供电所,驾车逃离。 判决书介绍,罗传坤逃跑之后,给表哥罗顺荣打电话说他“杀了珍溪供电所的所长和供电所两个人,要去公安局自首。罗传坤说是因为窃电被罚款,具体罚款金额不清楚”。村民徐兴明对法院说,罚款金额是30万(注:最终确定为12万)。 判决书称:“案发后,罗传坤拨打110电话投案,在涪陵区公安局江北派出所旧址等待民警,后被抓获”。刘军随后被送往涪陵中心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军系心脏破裂死亡。被害人周勇为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徐忠林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 2021年7月15日,罗传坤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4日被逮捕。2022年6月30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对罗传坤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定其主观恶性极深,判处死刑 一审判决书载明,罗传坤承认自己窃电的行为。罗传坤称,2021年6月15日到7月6日这段时间,除了下雨天担心漏电外,其余时间他从晚上7点至次日早上7点开始窃电。理由是“养鱼没有赚到钱,他想通过窃电省一点电费”。 罗传坤说,他当时请求周勇、刘军分期缴纳违约窃电费用被拒,并认为供电所计算违约窃电费用不实,于是去车内拿出一把折叠刀,到刘军办公室再次要求分期缴纳费用,被拒后就从包里拿出折叠刀,右手持刀继续请求,仍然被拒,他就用手去按刘军的肩膀,被甩开,于是持刀刺向刘军胸部。 辩护人辩称,罗传坤窃电时间共计23天,窃电金额为1968.61元。村支书何南山称,供电所解释的处罚金额计算方式是,罚款按照所有电器24小时计算,算一年多,罚款按三倍计算。供电所要求罗传坤支付32万元罚款。后在协商中谈成16万,最终经谈成为12万。辩护人认为,这是导致该案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审法院认为,罗传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罗传坤多次通过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方式盗窃电力,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罗传坤本人和辩护人以窃电涉案金额不足2000元不构成盗窃罪、罗传坤盗窃罪是否构成自首、罗传坤持刀捅刺周勇和徐忠林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刘军对本案存在重大过错等问题,除自首行为外,其余辩护意见均未被采纳。 一审法院表示,罗传坤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但其实施窃电行为被查处,因不满珍溪供电所的处理而产生报复杀人的想法,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虽具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判处。 2022年8月11日,重庆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罗传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目前,罗传坤不服一审判决,已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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