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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律师内地执业代理的首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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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2 11:32: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港澳律师内地执业

代理的首案宣判

法院引用大量香港地区法例,

为大湾区法律规则衔接带来积极意义

近日,港澳律师获准内地执业后代理的首宗案件有了判决结果,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1月11日,该案被告的代理律师、粤港澳大湾区律师何君尧和内地律师肖硕彬收到了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在肖硕彬看来,该案中,法院引用大量香港地区法例,为大湾区法律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带来积极意义。

这起案件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被告林某芬与刘某生为夫妻关系,刘某慧为两人的婚生女儿。刘某生为案涉的位于深圳福田的房产的原所有权人,后刘某生将房产出卖给林某芬,后林某芬又将房产转让给了刘某慧。

2018年,刘某生患病,次年向福田区法院起诉林某芬、刘某慧,要求确认林某芬与刘某慧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分割物业。2019年6月,刘某生在香港去世。

本案原告刘某基为刘某生在香港与前妻所育,其申请以原告身份继续该案诉讼,向福田区法院起诉林某芬、刘某慧,请求继承刘某生深圳物业的一半,相关请求被法院驳回。

随后,刘某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将案件发回福田区法院重审。案件于今年8月17日、10月8日两次公开庭审,首批获准在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的港澳律师之一的何君尧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福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生于1996年购买案涉房产,后于2001年11月转移登记至林某芬名下,转移登记时刘某生和林某芬均为香港居民,根据香港地区《已婚者地位条例》的相关规定,案涉房产登记至林某芬名下,应归林某芬个人所有。

而案涉房产在转让给刘某慧之前已经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林某芬将其个人所有的案涉房产转让给刘某慧,并不影响刘某基的实体权利,其请求确认林某芬和刘某慧之间关于案涉房产的买卖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福田区法院于11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某基的诉讼请求。

“本案涉及的当事人均为香港永久居民,标的物在内地,双方通过内地法院审理相关争议,案件争议大,时间跨度长,程序多。”肖硕彬认为,法院查明和引用了大量香港地区的法例,对两地规则衔接和判决互认、执行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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