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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达州“公公杀儿媳”案二审维持原判 凶手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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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6 21:35: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1月3日,四川达州开江“公公杀儿媳”案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一审中,龙某亮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21年6月7日晚,开江县淙城街道明月坝村发生一起凶杀案,公公龙某亮在家将儿媳吴某宇砍致四肢离断,并挖掉双眼,致儿媳当场死亡。作案之后,龙某亮使用手机拨打“120”“110”电话,将救援带到案发现场后,按民警指示在现场等待,后被抓获。

↑案发现场

2021年12月23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22年1月7日宣判被告人龙某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之后,被告人龙某亮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2022年11月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龙某亮是否为故意杀人成为庭审焦点。被告辩称,自己是因气愤“激情杀人”,应当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2023年1月3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明确“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公将儿媳残忍杀害,一审被判死刑

1月3日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22)川刑终110号》,记录了被告人龙某亮的杀人过程。

裁定书显示,2015年10月30日,被告人龙某亮之子龙某好与被害人吴某宇(女,殁年30岁)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19年以来,吴某宇与龙某好夫妻关系不和闹离婚,期间龙某亮怀疑吴某宇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龙某亮为调和龙某好与吴某宇之间的夫妻关系,2020年春节回家后让龙某好留在家中,龙某亮独自外出务工。

2020年11月28日,龙某好在四川省开江县务工时意外身亡,龙某亮随后返回,与妻子李某美、儿媳吴某宇等人共同居住在开江县淙城街道明月坝村家中。共同居住期间,龙某亮与吴某宇因龙某好的死亡赔偿款、保险赔偿金及孩子抚养等问题发生矛盾,遂对吴某宇萌生杀意。在案发前几日,龙某亮将一把铁质柴刀藏于其卧室抽屉内,伺机杀害吴某宇。

2021年6月7日下午,龙某亮与吴某宇在家中因琐事发生争执。当晚9时许,吴某宇离家外出,龙某亮通过微信通话询问吴某宇的行踪,吴某宇予以搪塞。龙某亮对吴某宇的积怨爆发,趁家人熟睡后将其藏在卧室的铁质柴刀取出放于裤包中,蹲坐在二楼走廊等待吴某宇。

次日零时许,吴某宇返回家中。龙某亮再次质问吴某宇,吴某宇未予回答。当吴某宇经过二楼走廊回卧室,经过龙某亮身边时,龙某亮右手持柴刀砍击吴某宇左腿窝处,紧接着起身站在吴某宇身后,继续砍击吴某宇右腿窝处,致吴某宇仰面倒地。龙某亮随即又砍击吴某宇右腿膝关节处致右小腿离断,砍击吴某宇双手肘处致双肘部离断,砍击吴某宇左腿膝关节处致左小腿离断,后用手指将吴某宇双眼抠挖出来,还在吴某宇断肢上砍击数刀,致吴某宇当场死亡。经鉴定,吴某宇系锐器多次砍击四肢致双肘部、双膝部离断并发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龙某亮作案后,使用手机拨打“120”“110”电话,将急救人员带到案发现场后,按民警指示在现场等待,后被抓获。龙某亮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龙某亮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查明,龙某亮之妻李某美对被害人吴某宇进行安葬并支付了丧葬费用。

↑裁定书截图

上诉辩称“激情杀人”,法院维持原判

2021年12月23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22年1月7日宣判,被告人龙某亮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龙某亮不服,提起上诉。

2022年11月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被告辩称,自己是因气愤“激情杀人”,应当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龙某亮是否为“故意杀人”成为庭审焦点。通过2023年1月3日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22)川刑终110号》可以看到相关内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某亮上诉提出,案发当晚因吴某宇在争执中将龙某亮推倒,龙某亮才持刀砍杀吴某宇;龙某亮只是想将吴某宇砍成残废,没有杀害吴某宇的故意;吴某宇与他人有不正常男女关系,不照顾子女;龙某亮案发前因丧子情绪低落。龙某亮的辩护人提出,龙某亮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应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追究龙某亮的刑事责任;本案因家庭纠纷引发,属于激情杀人,即使龙某亮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也不应判处死刑;龙某亮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吴某宇对引发本案有重大过错。

对此,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某亮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龙某亮作策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关于龙某亮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法院认为,龙某亮事前准备作案工具,蹲守并杀死吴某宇,不属于激情犯罪。龙某亮持柴刀连续、反复砍击吴某宇四肢致其双肘部,双膝部离断,并用手指将吴某宇双眼挖出,明显会致人死亡;龙某亮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也证实龙某亮明知其行为会造成吴某宇死亡,龙某亮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现无证据证实吴某宇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本案系因龙某亮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纠纷引发,吴某宇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龙某亮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深,社会影响极坏,本案虽因家庭纠纷引发、龙某亮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判处其死刑,量刑适当。相关上诉、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2023年1月3日,该案件最终尘埃落定,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明确“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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