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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工作微信号归谁?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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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7 22:45: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互联网早已渗入人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相关网络虚拟账号的长期使用,使其具备了一定的财产价值和人身属性。但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出规定,针对由网络虚拟财产所引发的纠纷,司法的相关裁判规则尚不完善。

近期,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员工离职引发的微信账号归属争议纠纷,通过综合考量微信账号的产生、注册目的、功能用途以及使用的客观情况多重因素认定员工离职应当向公司返还工作微信号。就微信账号权属的认定、财产权益与人格权益之间的考量以及账号如何返还方面作出了一定的探索。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8月,广州中印色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其在职员工袁某登记的手机号码注册了微信账号“ZOOYEE-003”,并曾相继提供给前职员王某及经理李某使用。自11月开始,该账号(昵称:“广州中印色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UV卷材设备制造商-刘清桃”)由员工刘清桃使用并实名认证。2021年,刘清桃擅自将工作使用的微信号更名为tt001xy,并变更昵称为“刘清桃”。

广州中印色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发现刘清桃擅自变更微信号及昵称后,要求其停止使用案涉微信账号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刘清桃拒绝。广州中印色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于2021年10月向刘清桃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认为刘清桃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返还工作手机电话卡以及工作微信账号。

广州中印色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刘清桃,认为微信号是为工作方便联系客户而注册设立的,现刘清桃私自将微信号实名认证至自身名下,拒不返还微信号,已经侵害其对微信号享有的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刘清桃返还微信号,并解除该微信号的实名认证,配合公司变更微信号密码及重新绑定到指定的手机号。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微信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广州中印色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对此享有财产性权益

首先,微信号系第三人陈某基于职务行为而注册。案涉微信账号虽然并非广州中印色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其名下手机号码所注册,而是第三人陈某所注册,但根据陈某所述,其基于广州中印色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安排注册了案涉微信号,后交付给广州中印色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本人从未使用过案涉微信账号;结合案涉微信账号初始的实名认证人并非袁某,而是广州中印色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前销售员许某,以及历史实名变更情况,可以证实袁某注册案涉微信账号并无实际支配、使用的意思表示,法院认定案涉微信账号系袁某根据广州中印色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安排,基于职务行为所注册。

其次,案涉微信账号主要用于工作用途。从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变更主体身份来看,广州中印色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多次交付该微信账号给公司员工使用的情形,分别为案外人王某、李某以及本案的刘清桃,三人均为广州中印色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王某和刘清桃均为销售部营业员。刘清桃本人亦确认案涉微信账号系广州中印色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入职时所配备,用于收取业务款项以及转账给广州中印色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结合许某在其离职时归还了案涉微信账号和密码,可证实案涉微信账号是用于工作用途,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基于以上分析,广州中印色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微信号为工作微信号,予以认可。虽然《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约定了微信使用权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但本案中,初始申请注册人袁某注册案涉微信账号是代表广州中印色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务行为,因该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广州中印色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负担,因此广州中印色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对袁某申请注册的工作微信账号享有使用权益,以及因使用该工作微信账号进行商业活动所享有的财产利益。

二、刘清桃继续使用微信号的行为侵害了广州中印色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就微信号所享有的虚拟财产权益

第一,刘清桃基于劳动关系而取得对微信号的使用,继续使用微信号不具有正当性。微信号于刘清桃入职后由广州中印色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可视为广州中印色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其提供必要的“办公工具”,现刘清桃已和广州中印色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其继续使用微信号已不具有正当性。关于刘清桃抗辩微信号中的客户由其添加,因此不应返还微信账号的主张,法院认为,刘清桃所添加的客户信息属于工作成果,应归属于广州中印色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刘清桃超出工作范围使用微信号的行为无法律和合同依据,主观上存在过错。微信号内附着大量的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在保护微信号财产权益的同时,依法应保护账号所有人或使用人的人格权益。该微信号已由刘清桃使用多年,客观上添加其个人亲朋好友的可能性较高,具备了一定的人身属性,但就本案而言,广州中印色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交付该账号给刘清桃使用,系基于销售业务添加客户、收取款项所需,应优先考虑广州中印色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利益。刘清桃在明知微信号用于工作的情况下,应预见该账号可能随时被广州中印色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仍在该账号中添加亲朋好友,超出了广州中印色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交付微信号时的使用目的,其行为无法律和合同依据。

第三,刘清桃继续使用微信号的行为将损害广州中印色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性权益。广州中印色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该微信号已五年,积累了一定的客户资源,该客户资源系该微信账号最大的财产价值。如果允许该微信号继续由刘清桃使用,则将进一步弱化广州中印色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该微信号之间的联系,可能会导致客户或潜在客户流失,损害广州中印色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微信号所享有的财产性权益。

综上,法院认定刘清桃的行为侵犯了广州中印色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就案涉微信账号享有的虚拟财产权益。判决:

一、刘清桃立即停止使用该微信号。

二、刘清桃向广州中印色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微信号,解除实名认证,并配合公司换绑至指定的手机号。

刘清桃提出上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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