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冤案该由谁付出代价
纵观近年来接连不断的刑事大冤案,其背后的故事真相给司法枉法以大曝光,给神圣的国徽以蒙尘,给国人的大警醒,也给一些无辜者以生还。最后还给了黑暗(案)一束亮色:国家赔偿。
然而,在公平正义的阳光下,“国家赔偿”的“亮色”无疑显得太微弱、太无足轻重!个中理由无人不知:民主国家任何公民的生命、人格、自由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也不容物质性分解和金钱式量化。区区赔偿对于冤案受害人远远不能对应于无法计算的损失,充其量不过是在有生之日终于等到了枉法者万分艰难的“改正”,重获了新生。无怪乎受害人面对“赔偿”并不受感动,社会舆论也深予理解和同情,同时有了“冤案该由谁付出代价”的义愤和“赔偿”应由谁出的质疑。
“保护人民,打击犯罪”,是司法的根本职责,“命案必破”是天经地义的公安要求,但绝不能以为“暴力取证,理所当然”,更不能推责于“人非圣贤,错误难免”,无论是使用何种“潜规则”,“老办法”和“新招式”,谁有权利让一个无辜者成为有罪之身,轻则深陷牢狱,重则堕入地狱?不幸的是,张高平叔侄一案竟然以活生生的事实,血淋淋地印证了人民警察人民法官的“依法”非为!
冤案铸成,叔侄被投荒万里,服刑9年,幸亏真凶现身,二人才得见天日,其间诉不尽的冤情,流不完的血泪,算不清的损失,凭什么赎回、凭多少金钱补赔,据说赔偿的范围、项目和标准有“国家规定”,冠名为“国家赔偿”,难道冤案完全是“国家”的过错?国家的钱从哪里来?不是常说全民创造、全民所有吗?国家公务员、人民勤务员凭什么理由用“全民”的财富为自己的“过错”免责?叔侄9年服刑,如果不是“义务”劳动,所谓“赔偿”到底是应得的劳动报酬还是无厘头的“打发”?
凡受过普法 教育的人都知道,几乎所有的法律法规都不缺司法行政公职人员必须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的规定,对违犯者均有从行政处分。经济罚没直至追究刑责的不同性质和层次的处理。那么那些打着国旗戴着国徽全权全责制造冤案的恶警察劣法官就该心安理得与己无关一毛不拔吗?“公仆生病、主人吃药” 还要“特色”多久?“国家赔偿”还要“鼓励”创造多少冤案奇迹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