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梁婷
编辑/石爱华
2014年警方对金都宾馆进行检查时发现宾馆内存在卖淫行为,原金都宾馆如今已经闲置
十年前,许镇明在广东揭阳投资的一家宾馆因涉嫌“组织卖淫”被查,负责日常管理的经理和收银员被判刑。许镇明说,事发前他对卖淫一事并不知情,当年警方也没有对他进行问询。直到2019年4月4日、案发近五年后,他突然被当地派出所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刑事拘留。
2021年5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许镇明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许镇明自认无罪,提出上诉。同年10月,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榕城区法院重审。
2023年3月,66岁的许镇明拿到了等待近两年的“重一审”判决书。意外的是,他被改判为组织卖淫罪,刑期增加至五年六个月。许镇明认为,在“重一审”适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下,自己不仅被改判了更重的罪名,还加大了刑罚,他因此不服,再次上诉。
这一次,检察院也提起了抗诉,认为重审期间,在没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也没有补充起诉的情况下,榕城区法院作出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判决,属于程序违法。2023年7月,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重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并予以纠正,判决许镇明犯组织卖淫罪,刑期二年二个月。
许镇明坚持自己无罪,就在他和家人计划继续申诉时,2024年1月9日,他得知,法院以量刑不当为由,启动了再审程序。在反复上诉中,许镇明等来了最差的结果,但他并不后悔最初选择上诉,他说,“争取自身应有的权益,我从来都认为是正当的”。
许镇明如今年近七旬,身体状况并不好,需要长期住院养病
时隔五年被羁押
让广东汕头人许镇明陷入“组织卖淫案”的,是十多年前他在广东揭阳空港经济区地都镇投资经营的金都宾馆。
2014年,当地警方在对金都宾馆进行检查时,发现了卖淫嫖娼活动,现场将负责日常经营的客房部经理郑某和财务人员樊某等人一同抓获。判决书显示,2014年10月中旬,金都宾馆开始接收、容留卖淫女,直到2014年11月25日被警方查获。2015年6月8日,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对二人提起公诉。同年8月,郑某、樊某因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被判刑五年、二年。
在判决书中,樊某称,至被查处时,宾馆获利约两万元,钱都被老板许镇明拿走了。二人都供述,老板许镇明知晓宾馆内有小妹提供性服务。这也是许镇明后续被认定对宾馆卖淫知情的重要依据。
许镇明在接受深一度记者采访时则称,当年,他对于宾馆卖淫一事并不知情。这家宾馆只是他投资的项目之一,并没有实际经营管理。他主要经营着建材水泥贸易、鳗鱼养殖生意。许镇明说,在郑某和樊某二人出事时,他还主动去过派出所接宾馆的其他工作人员,当时,警方并没有让他进一步接受调查。
许镇明的儿子许尔成告诉深一度记者,2019年4月4日,父亲被抓后,警方出具了一份在逃人员登记表,上面显示,父亲被以组织卖淫罪立案的时间是2015年6月8日,但时隔四年,2019年4月4日被抓当天才录入网逃人员名单。当地公安后来复函解释称,侦查民警当年(2015年)已经对许镇明办理了网上追逃,但被上级审核单位撤回。2019年,民警在审核单位案件材料时发现,并重新进行网上追逃。
许尔成说,父亲被抓后,他们去翻找之前的案卷、卷宗,郑某和樊某的判决书里提到,父亲的情况是“另案处理”。但许镇明告诉深一度记者,在自己被抓捕前,没有人通知他被刑事立案了。四年间,他出行没有受到任何限制,照常坐飞机、高铁,在国内外做生意,家庭住址和手机号也从未更换。
2020年1月3日,榕城区检察院指控许镇明犯组织卖淫罪,向榕城区法院提起公诉,诉讼期内,检察院认为在案证据指控许镇明组织卖淫罪不充分,于当年11月,变更起诉罪名为容留卖淫罪。
许镇明的辩护律师一直坚持无罪辩护。据一审判决书显示,辩护人认为,对于许镇明是否知情,其他同案人员的供述自相矛盾也没有合理解释,所以该案已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许镇明对卖淫活动知情。
经过四次庭审,榕城区法院认为,同案人员郑某和樊某的供述都提到许镇明对金都宾馆存在卖淫一事是知情的,仅是细节方面存在不一致,符合人体记忆的客观规律。许镇明作为金都宾馆的实际控制人,对宾馆存在卖淫活动知情,且没有制止,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最终判决许镇明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2021年5月收到一审判决后,许镇明提出上诉。2021年6月3日,被羁押两年两个月后,他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部分事实不清,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榕城区人民法院重审。许镇明一度以为,会等来心目中公正的判决。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上诉被加刑
“重一审”两次开庭后,2023年3月,榕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许镇明被改判组织卖淫罪,刑期增加为五年六个月。
看到改判结果,许镇明“很意外”,他研究了法律条文,“重一审”适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但自己却被变更了罪名、加重了刑罚。他认为,法院作为最懂法的机关却做出了违法的判决,于是再一次上诉。
同时,榕城区检察院也提出了抗诉。检察院认为,法院在此案发回重审期间,在没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也没有补充起诉的情况下,作出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判决,属于程序违法。
我国在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最初的规定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北京大学法学院刑诉法教授陈永生告诉深一度记者,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对于“上诉不加刑”的原则遵守的并不好,“如果法院觉得被告人应该判重一点儿,在实践中,会通过各种方式来加刑,一种比较常用的方式是,二审法院不直接加,选择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让一审法院来加”。
陈永生说,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时,加强了对发回重审案件“上诉不加刑”的规定,明确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后续的《刑事诉讼法解释》将“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调整为:“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他说,“所以在法律层面,规定是很明确的,除(前述)特殊情况外,绝对不可以加刑”。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谭敏涛认为,立法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目的,在于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被告担心上诉加重刑罚而酿成冤假错案。他认为,法院这种行为公然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违背了法院的中立角色,行使的是检察院的权力,这种角色缺位会导致被告人的权益受损。
2023年5月,关于许镇明组织卖淫一案二审开庭。7月,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重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予以纠正。
许镇明的二审代理律师,广东宋氏律师事务所的赖建东指出,无论是一审、重一审,还是后来的二审,认定许镇明对金都宾馆存在卖淫一事知情的最重要的证据是证人证言,但很多证言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他认为,认定许镇明知情,不能只依赖有错漏的证人证言,至少应该有物证、账簿书证、银行流水等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但在本案中,这些证据都没有。
据二审判决书,法院认为,同案人郑某和樊某多次稳定供述许镇明对金都宾馆存在卖淫活动知情,其他几位证人也从不同侧面证实,足以证明许镇明主观上对存在卖淫活动是知情的。许镇明作为金都宾馆的老板、实际控制人,雇佣同案郑某、樊某经营客房部,对二人的经营行为负有监管责任,二人的经营成果也归属于雇主许镇明。最终判决许镇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许镇明和他的家人无法接受的是,法院程序违法只需纠正,而他们在官司中消耗的时间,却在程序的反复中被无限拉长。几年间,许镇明一直生活在动荡中,他的身体状况恶化,查出了糖尿病二期,事业也几乎终结。十年前,他管理着建材水泥贸易、鳗鱼养殖基地。2019年突然被抓后,明面上的损失达到几千万元。
对于法院被认定程序违法是否会有惩处的问题,陈永生指出,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和其他实体法的重要区别在于,其他实体法都有相应的处罚机制,但《刑事诉讼法》的大部分条款没有制裁机制。以本案为例,即便认定“重一审”法院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把错误的量刑撤掉即可。陈永生认为,在司法系统内部,可以考虑把违反程序作为内部绩效考核的指标之一,以约束法官的行为。“至少如果是被上级法院认定的程序违法,年度考核应该扣分,不能只考核实质问题,也要考核程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