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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男孩14天充值14万打赏主播 法院:家长未履行好监护职责,平台返还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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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5 21:36: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个9岁的“熊孩子”,竟在短短的14天内56次充值14万余元,用于打赏游戏主播……
那么,这钱能退么?孩子父亲申请退款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涉事平台公司返还14万余元。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例,在法院调解后,涉事平台返还70%。法院认为,涉事小孩的行为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但其父亲在监护等方面也存在一定过错。
事件:
9岁孩子14天充值56次共14万余元
用于打赏游戏主播
事情发生于去年10月和11月,当时,2014年1月出生的小周年仅9岁。
在此之前,一次和父亲逛超市时,小周看着父亲付款,偷偷记住了父亲的微信支付密码。去年5月,他使用父亲手机,偷偷在某短视频科技公司注册账号后,多次在某短视频平台刷视频。
去年10月30日,小周在该短视频平台刷到弹幕游戏,看着游戏主播“妙语连珠,一波操作猛如虎”,便被深深“折服”了。随后,他在父亲不知情的情况下,14天内利用父亲手机向该短视频平台充值56次共14万余元,用于购买虚拟币打赏平台的多名游戏主播。这些充值的单次充值金额多为1688元、3000元、5000元、8888元,充值完后,他都删除了付款短信。
▲充值记录
但“纸包不住火”,小周的行为最终还是被父亲发现了。
调解:
孩子打赏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
其父也存在一定过错,平台返还70%
小周父亲发现后,一边教育小周,一边向短视频平台申请退款。因未能达成一致,小周父亲遂向贵州黔东南州三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短视频平台科技公司返还充值金额14万余元。
在小周的父亲提供大量监控视频证明后,法院认为,涉事的打赏行为系小周利用父亲手机实施,订立合同的相对方为小周。小周购买虚拟币用于打赏时9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事后拒绝追认实施的打赏行为,该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但法院同时认为,家长对未成年子女使用电子产品应进行管理,在日常生活中履行好监护职责,对自己的手机以及各种支付账号、密码有保管义务。该案中,小周父亲未履行好监护职责,同时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及支付密码,致使小周借机购买虚拟币进行打赏,小周父亲也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调解
最终,经过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涉事短视频科技公司返还充值金额的70%,即10万余元。
法官说法:
能否要求平台全额返还
需看监护人是否存在过错
未成年人实施的网络充值、打赏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需结合案件实际,8周岁以下实施上述行为无效,8周岁以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来确定。
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法官指出,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即使无效,是否能要求平台全额返还?需看监护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尽到监护义务、尽到了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密码的管理义务以及平台是否建立相应机制对未成年人的上述行为进行提醒、限制。
对广大家长而言,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孩子的监督,引导孩子正确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保管好自己的各项账号密码和支付密码,防止孩子获取密码后进行支付。
对网络公司而言,需强化社会责任感,进一步在技术上优化软件设置,防止未成年人大额充值、打赏案件发生。在案件发生后,积极处理该类纠纷。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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