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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中未发现肿瘤仍切除器官,深圳一三甲医院被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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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9 15:42: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无明显的恶性肿瘤组织学证据下,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对一名77岁女性患者实施了“全胰切除术”,术后两月余,患者离世。2019年8月,患者女儿郇杰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2023年11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家属62万余元。
2月28日,郇杰对新京报记者表示,认可法院判决结果,同时希望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郇杰称,她曾向深圳卫健委反映此事,对方因“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决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郇杰还曾以主刀医生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深圳市公安局天安派出所报案。2月28日下午,新京报记者从警方获悉,该案目前没有立案,正在研究中,有进展会及时通知家属。
术后,张玉华在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住院。 受访者供图
未发现恶性肿瘤,医院进行切除手术
判决书显示,2018年8月,77岁的张玉华因在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体检时发现胆囊结石入院治疗,后经检查,被诊断为“胰腺恶性肿瘤可能性大”,进行全胰切除和脾切除手术。术后两月余,张玉华因肝功能严重衰竭、肝肾综合征,经抢救无效后去世。资料显示,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为三级甲等医院。
张玉华的女儿郇杰告诉新京报记者,母亲去世后,她去打印病历才发现,无论是手术前的检查,还是手术中的病理检测结果,都没有发现母亲的胰腺有肿块或病灶。
2019年8月,郇杰等家属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法院委托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医方仅凭外院PET-CT检查报告即对被鉴定人诊断为“胰腺癌”,术前MRI未见胰腺肿块、ERCP创检未见肿瘤细胞,无足够的影像、病理学依据;术中探查未见胰腺有明显的肿块、病灶时,未及时告知家属;被鉴定人高龄,有高血压病史,在无明显的恶性肿瘤组织学证据下行“全胰切除术”,手术创伤巨大且对被鉴定人的全身营养代谢及水电平衡产生严重影响,其死亡与手术方式的选择有一定关系,综上,香港大学深圳医院的过错与被鉴定人的不良治疗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责任参与度为61%-90%。
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对上述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张玉华的死亡原因为不明原因肝衰竭,但“全胰切除手术”主要并发症并非肝衰竭,故其死亡与手术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47万余元。双方不服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采纳了上述鉴定意见,并指出,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尽到高度注意的义务,致使患者未能避免本可避免的不良后果,丧失了接受适当治疗的机会及生存可能性。
2023年11月,法院终审判决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家属62万余元。
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受访者供图
警方:尚未立案,正在研究
郇杰告诉新京报记者,2020年10月,该案一审期间,她已向深圳市卫健委反映此事,诉求之一是希望吊销主刀医生的行医资格。当年12月,深圳市卫健委复函称,经调查,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涉嫌存在未及时告知病情等医疗服务信息的行为”,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故对该违法行为不予以行政处罚,已对该院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整改。
拿到司法鉴定结果后,2021年5月,郇杰以主刀医生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深圳市公安局天安派出所报案,收到了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的报警回执。2024年2月28日下午,新京报记者致电主办该案的责任领导,对方回复,该案目前没有立案,已从家属处知悉判决结果,但民事判决不影响刑事案件受理,因案情复杂,目前正在研究,逐层向上级汇报,有进展会及时通知家属。
代理过多起医疗事故纠纷案例的法律学者卓小勤认为,二年期针对的是违法行为的“发现”而不是“发生”,应从受害人举报投诉算起。受害人如不服处理结果,有权对深圳市卫健委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郑雪倩表示,构成医疗事故未必构成刑法层面的医疗事故罪。郑雪倩介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主要是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关于医疗事故标准的认定较为宽松,难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更遑论刑事罪名认定。医疗事故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处罚构成标准则更为严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2017年4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相关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严重不负责任”包括:擅离职守、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医疗救治等情形;“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卓小勤建议,发生医疗纠纷以后,受害者应首先复印和封存病例,第一时间把病例证据固定下来。受害者可以联系当地的医疗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委员会的调解员大多是法院退休的法官和医疗法律专家,经验丰富,可以快速专业地提供意见,促进解决。如果调解不成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还可以先通过行政机关提起行政投诉,有些情况下受害者获得证据非常困难,行政处罚可以作为起诉证据。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新京报记者 刘思维 贺俊怡 实习生 郝哲琳 张新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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