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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原厅长王文海二审期间病亡,案件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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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6 04:57: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曾引发广泛关注的河南省司法厅原厅长王文海案目前正在二审程序中。针对媒体报道其已经死亡的消息,2024年10月15日,界面新闻从三个不同渠道获悉,王文海系患病死亡,具体死因是肝脏血管瘤破裂导致大出血。
熟悉该案的一位知情人士告诉界面新闻,南阳市公安局法医已经对王文海尸体进行了检验,其代理律师和家属都有参与并被告知死因。目前,该案善后工作正在进行,家属方面也在跟官方沟通,尚不清楚后续如何安排。
知情人士称,此前受家属委托,河南省两位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截至目前,代理律师尚未收到法院下达的该案终止审理裁定书,律师还将继续为王文海提供法律服务,直到法院下达裁定书,辩护程序才能结束。
安排假“中纪委干部”组建专案组
公开简历显示,王文海为汉族,河南渑池人,1970年12月参加工作,197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专学历。
王文海早年历任河南省汝阳县铸石厂工人、河南省新华一厂政工科干事、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副科级助检员、正科级助检员等职务。1990年进入纪检监察系统工作后,王文海历任河南省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副主任、主任、第五纪检监察室主任等职务,2004年3月升为河南省监察厅副厅长,2年后成为河南省政法委副书记。
2008年3月-2017年6月,王文海担任河南省司法厅厅长、党委书记,执掌全省司法工作长达9年时间。2021年7月14日,河南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河南省司法厅原厅长、党委书记王文海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
其实,王文海被查已早有征兆。中国新闻周刊报道,王文海堪称“被举报专业户”,多次陷入舆论旋涡。
据上游新闻报道,王文海在1998年发生交通肇事致人骨折后找人顶包,这起顶包案成为其挥之不去的“心病”,他的多起违法案也因此而起。
案卷记载,1998年8月的一天深夜,王文海驾驶一辆黑色奥迪轿车,在郑州市纬一路与经五路交叉口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对方腿部受伤。奥迪车是另一专案组的配车,他害怕影响仕途,赶紧逃跑,没有报警。离开现场后,王文海打电话给时任洛阳市公安局缉私大队队长曲金华,商量如何逃避责任,又打电话给蔡武堂(后因倒卖文物被抓),想让蔡武堂顶包。经商量,蔡武堂找来刑满释放不久的高和平,让高和平顶包。
此后在2002年,公安部收到一封匿名举报信,举报洛阳宋氏兄弟大肆走私文物,称宋家兄弟私藏文物远超洛阳市文物博物馆。在公安部领导批示后,洛阳市警方成立了“12•10”专案组。据《瞭望东方周刊》报道,当此案进入关键时期,公安机关准备收网时,意外却出现了。2004年3月前后,河南省纪委由王文海牵头突查洛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小金库”。受“小金库”问题影响,专案组多名警察被“双规”,后被调离侦查岗位或调离公安系统,“12·10”专案组就此搁浅。
涉案判决书显示,宋氏兄弟中的老大宋彦彬是该起文物案的主犯,宋氏兄弟的保护伞就是王文海。当“12•10”案取得阶段性进展时,宋氏兄弟将唐三彩、青铜器、数十万元现金送给王文海,收受贿赂后,王文海以查“小金库”为名,迫害专案组民警,最后导致“12•10”部督文物大案侦办搁置。
此后,专案组民警长期举报王文海充当保护伞,洛阳市公安局原政委郭政伟持支持态度。这让王文海记恨郭政伟。2016年6月,王文海启动狱内侦查,试图查出彼时已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郭政伟的“余漏罪”。
南阳市镇平县(2022)豫1324刑初688号判决书载明,王文海指使曲金华化名“金野”, 冒充“中央纪委退休干部”,在狱内指挥侦查郭政伟。时任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苗某某抽调8名狱警成立“专案组”,8名狱警采用强灯照射、凉毛巾擦脸、播放强音量噪音等残忍手段刑讯逼供郭政伟。
王文海被查后,“秘密审讯”一事也被牵扯出来,8名狱警陆续被抓。最后,镇平县法院一审判决8名狱警犯刑讯逼供罪,5人获刑,3人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死亡后案件如何处置?
2023年11月,王文海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刑讯逼供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罪、诬告陷害罪等八罪,获刑25年。一审宣判后,王文海提出上诉。
如今,该案二审尚未宣判,王文海因病死亡。红星新闻报道称,结合王文海病历和抢救记录显示,9月中旬其已被发现患肝脏血管瘤,后经多次送医治疗,于10月13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按照法律规定,不论其是否有罪,法律不会对已经死亡的人进行有罪评价,也就是不能定罪。王文海案一审判决后,其提出上诉,一审判决从实体层面不能发生效力,然后,被告人在二审期间死亡,那么一审判决也就无法维持,只能终结诉讼。”上述知情人士告诉界面新闻。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郑炫律师对界面新闻也表示,王文海案目前尚处于二审阶段,此时应由法院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此前,我国也出现过贪腐官员落马后尚未获刑即死亡的情况。2015年3月15日,中央军委原副主席徐才厚因膀胱癌死亡。在徐才厚病亡前,军事检察院已于2014年10月27日对其受贿犯罪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徐才厚涉嫌受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徐才厚病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军事检察院对徐才厚作出不起诉决定,其涉嫌受贿犯罪所得依法处理。
官员被查后死亡与受审期间死亡有区别吗?郑炫表示,二者程序不同,但结果相同,同时对于财产处置的结果也相同,即若需要处置相关涉案违法财产的,依然可以将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郑炫指出,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改时专门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近年来,各地法院陆续审理了多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后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
2021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包括山西省原副省长任润厚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案。
此前在2014年9月20日,任润厚因严重违法违纪被免职,同年9月30日因病死亡。2017年7月25日,法院对任润厚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公开宣判,裁定对任润厚违法所得合计2200多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案也成为全国首例因犯罪嫌疑人死亡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省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
界面新闻记者 | 翟瑞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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