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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硕士走失13年事件:法治社会没有私下“收留” |新京报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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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0 23:21: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山西女硕士走失13年被找回一事,有了新进展。
据新华社报道,12月10日,记者从山西省和顺县联合调查组了解到,公安机关对“卜某走失被找回”事件中涉嫌犯罪问题立案侦查。张某明因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关于这一事件,当地曾于12月3日发布通报称,民警在社区警务工作中发现卜某不能准确表述自己的身份信息,经过大量核查比对工作,于11月26日成功与其父亲取得联系。经初步调查,卜某2011年5月从家中走失,后被山西省和顺县青城镇居民张某收留。
“收留”两个字,让很多人难以接受。作为公民,遇到精神异常的女子,出于好心暂时收留值得提倡,但接下来该做的是马上报警,让其得到救助。法治社会,没有私下“收留”,而且一“收留”就是13年的道理。
卜某是怎么来到张家的?是否被拐卖而来?13年间发生了什么?是否有非法拘禁及其他违法犯罪发生?生孩子是否出于自愿?对于公众关心的问题,12月10日的通报均有提及。
根据警方通报,到目前为止,尚未发现卜某被拐卖的线索和证据,是否涉嫌非法拘禁及其他违法犯罪也不明朗。但公安机关仍在进一步调查,随着调查的深入,一旦发现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和证据,办案机关一定会追查到底。
而张某是否涉嫌强奸的问题,结论则是肯定的。通报提到,经查,张某明知卜某患有精神疾病,仍与其发生关系并生育子女,涉嫌犯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
与精神正常的妇女发生性行为,妇女系出于自愿还是违背其意志,很容易判断。但这一事件中的卜某患有精神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在是否进行性行为方面,没有自主意识。对于这种被害人,即便从表面看,对于性行为的反抗并不明显,但本质上仍违背其意志。
司法实践中,如果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而与其发生发生性关系,不管嫌疑人采取什么手段,也不管妇女是否反抗,因发生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以强奸罪论处。这样的认定,符合强奸罪的立法本意,体现了对患有精神疾病妇女的保护。在本案中,办案机关以强奸罪对张某立案侦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除了违法犯罪,通报也提到失职失责问题。通报称,“经走访青城镇土岭村石叠村组及周边村村民,2011年7至8月间,卜某曾独自在青城镇土岭村石叠村组及周边多个村停留10余天” ,“经走访石叠村组多位村民,卜某在村生活期间,精神疾病症状明显,但也常独自外出购买零食”。
这些信息显示,在当地,卜某并非不为人知。如果负有解救、救助职责的部门、人员能多一些警觉,多一些责任感,她的回家之路应该不用走13年。
近几天,这一事件持续发酵,除了同情卜某的主流声音,也有一些“杂音”。比如有人在直播中称“她也有清醒的时候,那她清醒的时候为什么不走?为什么毕业了31岁都没有工作?因为她是一个对社会、对国家无用的人。哪一个单位会用一个精神病患者去工作?”
卜某是一个人,对她的评价不应是“有用”还是“无用”,而要看她作为一个人的权利是否得到实现。目前对伤害她的人进行追究,正是在实现她作为人的权利。
撰稿 / 李曙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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