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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一根木棍,开枪前请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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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5 09:07: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年初一,陕西省蓝田县焦岱镇鲍旗寨村43岁的村民史增军手持木棍将村委会四层楼乱砸一通,民警鸣枪劝阻无效后,开枪击中史增军右大腿。据史增军自述,因生活困难,申请低保无果,又向村里索要独生子女费,可村干部不解释,也不给钱。一气之下,就把村委会给砸了。

  还好,史增军所受枪伤为贯通伤,未伤及骨骼。不过,饶是如此,处警民警开枪也引发了舆论的强烈质疑。史增军此前的行为对公共安全有无构成严重威胁?面对一个手持木棍的村民,处警民警为何不采取其他警械制服当事人?情况果真危急到必须开枪的程度了吗?

  根据蓝田县官方2月3日的通报表述:当时,“经多次大声警告无效,处警民警安某向窗外鸣枪示警后,史某某仍持木杠子欲袭民警和镇村干部,民警安某遂果断开枪击伤其右大腿”。尽管这一通报对现场的情况渲染得十分危急,但仍属于单方面说辞,经不起推敲。一位村民,一根木棍,无论表述的如何“穷凶极恶”,现实危害也实在有限。

  至少从目前已知的信息看,这起事件仍属于村民个体泄愤的范畴。史增军打砸村委会,固然损坏了公物,妨碍了公共秩序,乃至是一种寻衅滋事的行为,但其本身并无伤人等主观意愿,客观上也没有对公共安全产生严重影响。若考虑到其到村委会“找事”的背景,或可视为是在有意引起上级的关注。就像他说的,“想让镇上领导来,给我评评理。”

  有鉴于此,处警民警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当然应该果断制止其破坏行为,但其所采用的执法方式却未必一定是“果断开枪”,而是应该首先采用警棍等其他警械。《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而在没有穷尽其他的执法方式之前,就率尔开枪,行为失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民警才可以使用武器;而一般情况,“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这实际上已经明确划定了警械与武器的适用范围与情境。即,先警械,实在不得已才开枪。若动不动就采取极端制止手段,显然是违法的。进一步讲,对于处警民警手中枪支的管理与使用,应该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更不能失之于松、散。在开不开枪的问题上,并非没有共识,那就是在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严格规范管理武器使用。

  去年年底,公安部网站就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稿新增了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的情形和限制使用武器的规定,引起舆论热议。可以肯定的是,细化了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又明确了不得使用武器和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既可以保障人权、防止权力滥用,又能保障民警依法用枪、有效打击违法犯罪。

  说到底,这实际上是一个感觉遭受到不公对待的农民,以一种破坏性的方式表达不满、期待引起注意的泄愤事件。其方式当然是错误的,行为也是极端的,然而,对于一个大过年的连年货都没有的底层农民而言,似乎应该有更多表达诉求的渠道。如此,既能减压,也有助于实现公平,并减少对社会的危害。而这些,靠开枪是解决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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