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25日,刘亚楼故居等7处东北民主联军革命旧址被曝遭强拆,引发社会关注。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当时也刊发过题为《那片引起关注的东北建筑,当时如何影响中国命运?》(可回复20160828查看)的文章。如今半年多过去了,事情的后续追责进行的怎么样了? 当年8月30日,国家文物局将此案作为“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2016-2018)”第一批督办的案件。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注意到,今年3月,处理情况已经在国家文物局网站上公开。 除了逮捕犯罪嫌疑人外,责令双城区区长毛某公开道歉,给予常务副区长刘某通报批评,责令副区长高某作出书面检查。双城区征收办公室主任陈某被撤职、副主任王某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双城区住房与建设局、文体广电局、文物保护管理所等若干名官员也受到行政记过处分或行政警告处分。 此外,还责令双城区政府向哈尔滨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要求做好被毁建筑的恢复重建。 轰然倒塌 这件事的过程还可以再简单回顾一下。 2015年6月,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政府启动了一个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刘亚楼故居等7处不可移动文物被列入征迁范围。2016年3月25日、4月19日,双城区人民政府向哈尔滨市文广新局申请拆除该7处不可移动文物。6月20日,哈尔滨市文广新局复函双城区人民政府,明确要求原址保护或迁移保护,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拆除。可是五天之后的25日,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违背哈尔滨市文广新局批复意见,擅自拆除刘亚楼旧居等7处不可移动文物,终酿成此次事故。 近些年来,这类事件发生得不算少。 2016年,国家文物局曝光了2014—2015年文物行政执法十大指导性案例,其中有些例子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还想拿出来说一说。 比如长春市文化街旁的本愿寺旧址,本是日本侵华时期修筑的京都本愿寺的新京别院,1985年被定为长春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014年被公布为吉林省第七批省级文保单位。 2013年8月,长春市文物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东本愿寺保护范围内有违法建设。长春市文物局多次现场制止,该公司不予配合,继续施工。国家文物局对此非常重视,于2014年5月到现场督察,工程才停工。吉林省文物行政执法总队立案查处,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修复文物建筑,并处罚款10万元的决定。2015年5月,文物建筑修复完成。 再比如2014年7月,建于明洪武年间的全国文物重点保护单位西安城墙被修建起了电梯,引发公众质疑,后来西安市文物局对西安城墙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做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日,该公司便连夜拆除了违建电梯,修复了城垛,恢复了永宁门原貌。11月时罚款到位。 根据国家文物局统计,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共登记不可移动文物766722处,同时,每年就有1.5万处不可移动文物消失。2016年国家文物局督察司司长刘铭威曾表示,在全国各类文物破坏案件中,法人违法的文物破坏案件占到72%。 说到那些盗墓盗宝等违法行为,多属于小规模,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违法案件的破坏力则要大得多,可能一毁就是一条街、一片区域。针对这些由法人造成的文物破坏案,去年国家文物局加大文物执法检察力度,启动了“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并分批对相关案件进行处理和通报。 走向追责 从哈尔滨市双城区的例子已经可以看出此类案件的追责流程,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再以贵州黔南的龙家民居一案举例说一下。 贵州省黔南州独山县城关镇建于清末民初的龙家民居是上世纪在侵华日军焚烧下幸存的古建筑,2002年被独山县政府列入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013年独山县人民政府引进的贵州银象乾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进行房地产项目时不顾文物执法部门的责令停工要求强行拆除龙家民居,导致文物本体整体毁灭。 国家文物局知晓后,将此案列入“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第一批督办案件,并致函贵州省政府,建议责成黔南州政府成立调查组,按照文物保护法、刑法、党规政纪等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对涉嫌刑事犯罪单位与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追究属地政府和人员行政责任;制定整改方案,依法履行程序,最大限度恢复文物本体及环境风貌。 最终贵州省政府、省文物局对案件进行了查处: 犯罪嫌疑人罗某及嫌疑单位贵州银象乾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经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已移送独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独山县政府两位相关的副县长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或通报批评的处罚,其他政府相关官员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处分。 可以发现,整个事件的过程是:文物受损,独山县文物部门介入,施工方继续施工导致文物被破坏,国家文物局介入并致函贵州省政府、省文物局,相关责任人被处理。 敬畏之心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考察工作时表示:“历史文化是城市的灵魂,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 在文物法人违法案件屡禁不止、甚至违背文物部门明确指示破坏文物的背后,存在着文物监管不力,文物多年无人过问等问题。当然,还有一个原因是针对文物的违法行为成本低,罚款数额通常为几十万元。罚款数额与开发商因拖延工期等造成的损失相比,恐怕达不到威慑的作用。 事实上,对于破坏文物的行为如何处理,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比如《文物保护法》规定: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注意到,国家文物局督察司督察处处长邓超曾指出,“文物行政部门只能负责到行政处罚,而刑事责任追究需要公安、司法机关办理,但是目前文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还有待加强。” 去年2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文物保护成为一项重要议题。会议提到,文物是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资源,是国家文明的“金色名片”。会议还强调,要调查督办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安全事故,严打盗窃、破坏文物等行为。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 “终身追究制”的提出,无异于悬起了一把利剑。去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对终身追究制提出了更详细的表述:“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意见》发布之后,各地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发现,国务院发布的《意见》在提到文物保护时明确表示,要“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未来负责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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