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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玲状告企业侵犯肖像权 被告:就3天影响不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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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2 10:50: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浙江在线4月12日讯 昨天上午,林志玲状告两家企业侵犯其肖像权、姓名权纠纷一案,二审在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法院对双方进行调解,但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当庭未做出宣判。

一审回顾

原告要求赔偿250万

一审判决赔4万

去年8月22日,一审开庭。

原告林志玲没来,代理律师出庭。被告是浙江华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财”)和嘉兴华财集成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财”),两公司所在地都在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

原告称,两被告为提高其产品知名度和影响力,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厂区等大型户外广告牌、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及全国性建材商业展会的展台、海报等介质上,大量使用原告的肖像、签名进行宣传。

侵权广告还冒用原告的名义,在醒目的位置以显著的文字标注“HELLO,我是林志玲,集成墙面我就选帝诺尼”等广告语。

原告认为,两被告对林志玲的事业及工作造成了恶劣影响,故诉请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精神损失费人民币4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

两被告辩称,被告“嘉兴华财”有赤壁栏目组剧照的授权书,明确说明原告的剧照可以授权用于“嘉兴华财”的专卖店、推销照及展览,但公司确实不知林志玲的生活照、艺术照不能用;另外,被告“浙江华财”只是被告“嘉兴华财”的股东,并没有侵权原告。

去年12月,嘉兴秀洲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嘉兴华财”停止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并在公司首页持续登载致歉声明十日,向原告林志玲赔礼道歉;“嘉兴华财”赔偿原告林志玲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40620元;驳回原告林志玲对被告“浙江华财”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求250万,最后法院判赔4万,为何差距这么大呢?

法院称,这个赔偿数额是法院根据林志玲的知名度、被告“嘉兴华财”网站对林志玲肖像、姓名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使用时间、网站的点击率、该网站的影响力,结合被告“嘉兴华财”的过错及当地市场因素,酌情确定的;且被告“嘉兴华财”侵害的是肖像权、姓名权中的财产利益,非精神利益,对原告的个人形象并未造成不良影响,未给原告造成精神痛苦,故不支持精神损失赔偿;而“浙江华财”是“嘉兴华财”的股东,原告无证据证实其实施了侵犯原告的行为,故原告要求“浙江华财”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直击

原告:一审判决赔偿金额过低

被告:要求维持原判

昨天上午,二审开庭,原被告本人都没来,都是代理律师出庭。

原告律师称,“浙江华财”是“嘉兴华财”的母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一审宣判只提到了“嘉兴华财”网站的侵权,事实上,还有户外广告牌、广告灯箱等,使用范围广、影响恶劣;一审判赔4万,远远不能弥补损失,连为证据保全产生的公证费、工作人员四处奔波产生的差旅费都不够。

原告律师提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判决赔偿金额过低,判决的致歉范围不当,应当予以撤销,依法改判。

被告律师称,两个公司毫无瓜葛,是“嘉兴华财”一方侵权,赔偿数额是按当地经济水平和侵权时间范围来考量的,很合理,认为要维持原判。


“当时嘉兴会展中心使用林志玲肖像就用了3天,影响范围并不广。”被告律师强调,“赤壁剧照依法可用,公司跟影视公司签了合同。公司以为,林志玲的生活照、艺术照也能用,这才造成了侵权。”

原告律师怒了,为了证明“影响范围很广”,当庭播放某卫视一档家居栏目,视频中被告用了林志玲的照片,且该视频在百度、爱奇艺、优酷上都有,“目前仍没删除,仍能播放。”

被告律师对视频真实性情况存疑,“视频可以剪辑的嘛。”

原告律师马上回击,“我这是在线播放!”

法官总结争议两大焦点:两公司是否都存在侵权;一审法院判赔数额、致歉范围是否合理。

庭审现场火药味十足,法院主持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当庭未做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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