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网

搜索
查看: 2319|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葫芦娃”告“跑男”,能赢吗?

[复制链接]

6889

主题

6889

帖子

6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3Rank: 3

积分
64511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4-15 08:22: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因《奔跑吧兄弟》节目使用了《葫芦兄弟》的内容,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将节目制作方浙江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和节目播出平台爱奇艺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立即停止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及赔偿经济损失。4月13日,浙江广电集团相关人士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我们认为不构成侵权使用。此案正在审理中,一切以官方正式回应为准。”爱奇艺公关部门则表示,从未以任何形式收到过原告发出的律师函。(4月13日澎湃新闻网)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下称“上美”)诉称浙江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擅自在其制作的综艺节目《奔跑吧兄弟》第四季第7期中大量抄袭和使用《葫芦兄弟》的剧情、角色形象、音乐、片段等,并以《葫芦兄弟》为卖点和涉案节目主要剧情内容宣传其综艺节目,已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同时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应承担侵权责任。
  这期电视综艺节目,不单纯作为一期节目而存在,更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作品”。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综艺节目影像,通常系根据文字脚本、分镜头剧本,通过镜头切换、画面选择拍摄、后期剪辑等过程完成,其连续的画面反映出制片者的构思、表达了某种思想内容的,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从这期“跑男”的生产过程看,其当在此列。
 “跑男”是否侵权,主要集中在是否“适当引用”上。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2项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适当引用”的一个基本要件,作品被引用时,被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具体到被诉节目,从其内容上看,“葫芦娃”起到的作用,已经远远不是配合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辅助性作用,而是节目的主体部分,“葫芦娃”是节目的“主角”,节目主要是靠“葫芦娃”吸引观众,就连这期节目的主题也叫做“宋仲基来了!跑男齐变葫芦娃” ,“葫芦娃”已然成为一个主要卖点。由此看来, “跑男”之于“葫芦娃”,恐怕很难构成“适当引用”,“葫芦娃”有很大的胜诉可能。
  在对上美此举的舆论上,有一种观点指责上美“维权过度” ,说“跑男”实际上是对《葫芦兄弟》的一次很好的再推广,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应该感谢《跑男》,也应该鼓励更多的人去模仿。“葫芦娃”是否需要“跑男”来进行再推广,首先就是一个问题。让上美感谢“跑男”,鼓励更多模仿,更陷入了一个误区,那就是无视或没有意识到“戏仿作品”的法律风险。因此,这种观点很难站住脚,法治思维也有欠缺。
 相反,我们应该为上美为保卫“葫芦娃”而做出的一次次“战斗”喝彩。近年来,上美没少打官司。比如,2011年上美起诉“酷6网”在未经其允许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网站上传播其享有著作权的动画片。2013年,上美起诉美国苹果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擅自在其经营的应用商店(App Store)侵犯《葫芦兄弟》等多部动画片和木偶片的网络传播权。2014年,上美起诉某文化公司和华谊兄弟。原因是前者在一部电影宣传海报中使用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享有著作权的“葫芦娃”和“黑猫警长”角色形象美术作品,而后者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上发布了这部电影介绍,并配以这张海报。桩桩件件,凸显了上美强烈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在动漫作品多有被抄袭风险、综艺节目多有“抄袭”诟病的当下,这样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行动,不仅不“过度”,而是需要更多这样的“力度”,这对动漫产业的发展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葫芦娃”诉“跑男”,也再一次警醒,电视综艺节目需要的不是只瞄准收视率和广告收益的逐利性制作,而是真正的创作和高水平的原创力。缺乏形式和内容上的创新,不仅是对观众的不负责任,也是综艺节目的自戕。无论这起诉讼的法律审判结果如何,电视综艺节目如何创新发展,都是一个未竟的课题。

当他人从你分享的链接访问本页面时,每一个访问者的点击,你将获得[1金钱]的奖励,一个IP计算一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