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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骚扰不算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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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8 19:10: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孔乙己说“窃不算偷”,民生银行推出了“微信骚扰不算性骚扰”。

    近日,网曝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某业务副总经理关某,利用职权逼迫女下属开房,爆料人晒出了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关某锲而不舍地反复邀请女下属“上酒店核查”,否则就将被辞退,女员工拒绝其要求后离职,并群发了投诉公开信。

    事件因果清晰,并不复杂,然而民生银行的回应却令人无语——北京分行纪检监察室孙主任表示:网上流传的微信聊天记录属实,关某对王女士确实存在一段时间微信上的骚扰,初步确认两人之间的行为只局限在微信上,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关系。(法制晚报)

    简而言之,微信骚扰不算性骚扰。

    当然,纪检部门也很清楚,性骚扰属于违法行为,一旦涉及违法,单位就不好低调处理,不算违法呢,就可以大事化小——目前民生银行已经对关某做出了包括深刻检查、暂时停职、停发季度奖金等“严肃处理”……你在这里玩过家家呢?

    为了维护一名高管,民生银行不惜重新定义了性骚扰。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早已明确,“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均属于性骚扰的手段,民生银行承认了“骚扰”,却不肯把“性”字头带上,那么这算什么骚扰?——推销?买房?卖保险?——关某的骚扰很明确地指向了性要求,不是性骚扰是什么骚扰?

    强调“没有实质性关系”什么意思?——性骚扰并不需要实质性关系作为要件,语言、文字、电子信息本身,就已经构成了性骚扰。真要发生了实质关系,那就是另外一码事了,人家可就要告你强奸了。

    虽然关某的骚扰没有进展到实质性关系,但是已经造成了实质性后果,那就是女下属的离职,前后关联明确、证据确凿,无论是不是主动辞职,都是被逼的。女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来追偿经济和精神方面的损失。

    回到银行对关某的处理,不禁令人感叹国企真是好归宿。譬如不久前铁路总公司那位“母女通吃”名扬海内的高管,所谓“严肃处理”就是降半级——干出如此惊天下、乱人伦的丑事,把社会主义道德、八荣八耻丢的一干二净,居然还能继续呆在领导岗位上。如果说这种素质不适合当正局级干部,难道就适合副局级?

    犯错成本如此之低,与其惩戒不如说是鼓励,这样定向宽松的后果,就是让职场女员工生活在水深鸟热之中,网上不断有爆料,在女员工扎堆的银行业潜规则盛行。

    这件事虽然不大,涉及的人员级别也没那么高,但是影响很广泛很恶劣,银行业里那么多的经理、主管,都完全可以凭借小小职权随意祸害女员工,这种事如果不能一剑封杀,必然造孽无穷。

    纸上建筑 出品

    201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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