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网

搜索
查看: 2153|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农民采野草获刑”,民众期待更多细节

[复制链接]

7975

主题

7979

帖子

4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3Rank: 3

积分
41477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4-20 09:55: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有媒体报道,卢氏县法院以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该案被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不少网友质疑法院判决太重,也有法律工作者提出不同观点。(《华商报》4月20日)

民众对于公平正义有着最朴素的理解,但法律却是构造极其精妙的工具。当个案判决结果与民众的认识产生较大分歧时,法院应该有一个基础的认识:舆论并非在干预依法审判,公众需要对法院对判决进行进一步的解释。这是消弭分歧的必需,也是全民的普法课堂。

继“掏鸟获刑”、“玩具枪获刑”之后,昨天我们又看到了“农民拔野草获刑”的新闻。纵然最终秦某被处以缓刑,但针对此案判决的不理解甚至觉得荒诞却依然占据相当的舆论市场。

通过新闻报道我们可以注意到,秦某涉嫌的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一般老百姓来讲,这是一个相对陌生的罪名。按照刑法的规定,该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属于“故意”,即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进行采伐,至于采伐的目的法律再所不问。

目前尚未有此案判决的全文可供参考,但是通过新闻的报道,判决结果与案情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割裂”。文章中有两点表述成为大家对案件判决普遍赶到有些蹊跷的地方:

第一处是秦某采伐的地点是“农田附近的山坡上”,第二处则是文中所表现的“顺手”二字。在农田附近山坡上采伐,似乎说明秦某并非有意寻找,“类似野草”也似说明秦某并不识得该野草究竟为何物,而“顺手”的表述更让人感觉到秦某并没有“犯罪故意”。

表面上看起来只是一个在田中耕作的农民顺手拔了地边的野草,为此换来三年有期徒刑(缓刑)的刑事处罚,相信在普通民众看来的确不可思议。出于对自己也可能在类似场景中“犯罪”的恐惧,民众对于判决的质疑也就显得合情合理。这同样也是民众此前质疑的重要因素之一。

然而事实真正如此吗,即使是透过新闻稿件,我们依然可以嗅到一丝不同的味道。其中第一点就是森林民警是在何种条件下通过什么方式查获了秦某的野草,通常看来地边顺手拔出的野草并不会进入民警的视野,但秦某最终被“查获”。第二点是公安机关对其做出了行政处罚的决定。虽然这一决定与在检察机关推动下的刑事处罚尚有一段距离,但两机关均认定秦某的行为属于“违法”,这说明在案件的事实层面并不存在太大的认定分歧。但整体上来看,稿件似乎更让人愿意相信秦某的无意和无辜,这也成为舆论关注本案的缘由。从媒体角度出发,这似乎是一篇主要宣传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的稿件,也许正因为如此,稿件忽视了对案件判决本身的一些必要交代。

法律是神圣的,但法律并不是神秘的。

即使是人们有普遍共识的犯罪行为,在面临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时也可能会产生全然不同的结果。但是法律的普适性决定了它本身应当是可以被一般公众所理解和接受的。相似案件报道所产生的割裂,民众朴素认识与法律条款之间的距离,需要法院进一步的释明。

面对本案判决引起的舆论热点,法院需要做的就是第一时间将判决的理由和依据作出及时公开的回应。事实上,现在法院的判决书公开上网已经成为惯例,但比起浩如烟海的判决书文库,对民众热议的案件及时进行回应和剖析,则更是一场精准的普法课堂。

审判机关是权威的,但是行使审判权的人是需要监督的。民众在关心讨论案情依据的是内心普遍认识的“公平和正义”,当判决与这一认识始终无法弥合的时候,我们需要审视判决本身是否存在问题。是对事实认定错误还是法律适用有问题,抑或是判决过程中存在其他认为的干扰因素?

“法不强人所难”作为对公民行为最低标准的要求,它应当是一般人可以以较小代价就可以遵守的,如果我们都无法避免秦某这样的违法犯罪行为,那或许对本案的讨论对于法律的修订同样具有推动意义。我们期待关于本案审判更多细节的呈现,让公众与司法之间多一些互动,多一些共识。



当他人从你分享的链接访问本页面时,每一个访问者的点击,你将获得[1金钱]的奖励,一个IP计算一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