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教育厅联合省内8部门发布《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实施意见》,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所谓“专门学校”,即指曾经的“工读学校”,在满足九年义务教育的同时,对在校学生实施重点看护。 华商报发表然玉的观点:“校园暴力学生屡教不改者将转专门学校”,其实并不是什么新创意,《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早有专门表述。但现实中的“专门学校”几乎名存实亡,几乎被人所遗忘,这实则有必然性。首先,从认知理念层面来说,人们普遍担忧将一群问题学生聚在一起会造成“交叉感染”,从而使得他们在错误的路上越走越远;再者,就操作程序而言,将学生转入专门学校必须经本人、学校及家长三方同意,这整个过程操作难度之大可见一斑……鉴于这种种显而易见的原因,“专门学校”远远未能发挥法律所赋予的职能。如何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必要的惩戒、矫治”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如何淡化公众关于专门学校是“坏孩子集中营”的刻板印象而突出其“保护”、“挽救”色彩?又该如何在普通学校、主管部门、专门学校等各方之间建立一种有效的衔接联动机制?凡此种种,都必须给出明确的新思路才是。 小蒋随想:十四周岁以下不负刑事责任,本意是保护“少不更事”的孩子。但随着未成年人愈发早熟,违法犯罪低龄化的趋势明显,一些“小坏蛋”反而将有关法律视为“护身符”,有恃无恐地反复作恶,甚至犯下杀人重罪而不受法律严惩。社会对此反响强烈,受害人及其家属更是抑郁无奈。所谓的监护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现实中不时变为“要钱没有,有本事来抓我”的无赖嚣张。再看“校园暴力学生屡教不改者”,其实已为今后严重犯罪埋下隐患。如何纠正这样的学生,预防其更严重犯罪,是一道难题。一些人对“专门学校”神经敏感,可以理解。但考虑到一些已涉嫌犯罪而不负刑责的青少年的特殊性,若让他们继续在普通学校像没事人一样不接受专门教育,是否妥当?“专门学校”不能等于“烂学校”,它的设立其实对师资培养、教育模式、考核方式等都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社会的关注点,不应局限于该不该将屡屡犯下严重错误乃至罪行的孩子送入“专门学校”,而应将目光放在“专门学校”的教师培养以及教育效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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