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3月19日凌晨4时许,漳浦县湖西顶坛村就下起了阵雨。
正在家中睡觉的蓝某,忽然感觉有人偷窃其养殖的家禽,被发现的陈某随即向顶坛村白林社水泥路奔逃,蓝某随后追赶欲抓捕陈某,当时雨天路滑,蓝某追了一段后,伸手从后面抓扯住陈某的左手衣袖,陈某左手用力后甩挣脱蓝某,随即陈某侧身摔倒在水泥路面上,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今年3月29日,侦察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蓝某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4月5日,漳浦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10月27日,侦查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蓝某(现取保候审中)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经媒体披露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漳浦蓝某追小偷,因伸手从后面抓住小偷衣袖,小偷才会摔倒在水泥路面上,结果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是公权力认定蓝某追赶小偷的行为与小偷的死有直接因果关系,蓝某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所以要追究蓝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责任。
如此说来,追小偷还得看天气,追到了还不能抓衣袖,否则就无法保证小偷的安全。这岂不荒唐?
刑法中所谓的过失,指的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如此前媒体报道过,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彭村附近小区里,一名过路男子被楼上扔下的钢管砸中头部,当场死亡。高空抛物的当事人刘某,就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追究刑事责任。
倘若是在人迹罕至的深山老林扔石头,即便砸伤砸死人,那在法律上也只是意外,因为他不可能预见到在一个人迹罕至的地方突然冒出来一个人,也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名无关,顶多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分析本案。蓝某追小偷,因伸手从后面抓住小偷衣袖,小偷才会摔倒在水泥路面上,结果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是蓝某应当预见的事情吗?如果此推论成立,蓝某岂不是也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自己追小偷,可能也会落得和小偷同样的下场?那他还会去追赶小偷吗?反过来说,这事情如果是蓝某应当预见的,当然小偷也是应当预见的,那小偷就应该选择停下来求饶,后面的事情岂不就可以避免吗?
小偷罪不至死,蓝某抓小偷更没罪!小偷的行为侵害了蓝某合法权益,蓝某对其进行追赶,是公民保护合法权益的本能反应,其初衷应受到保护。而小偷被发现后逃跑过程中的心理恐惧可想而知,因此,从“陈某左手用力后甩挣脱蓝某”的陈述中,完全有理由让人相信是由于小偷的行为导致自己生命的终结,与蓝某没有任何关系。由此可知,蓝某甚至连民事责任也不用承担。
那为什么蓝某还是躲不过牢狱之灾呢?
毋庸讳言,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司法体制,公检法已经形成固定的流水作业式的实践模式,只要一批捕,就是定罪的前奏,量刑的预演。报道中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就是当地检察机关早就意识到蓝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对今年3月29日侦察机关提请审查批捕不予批准,但10月27日,侦查机关却为什么又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蓝某(现取保候审中)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呢?根据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对不构成犯罪,不该提请逮捕或移送起诉而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对案件中的错误应而或应纠正而纠正的,应追究办案人的责任。除此之外,公安机关还应承担蓝某被关押7个月的国家赔偿责任。这后果明显不是当地警方所愿意看到的。
当然,当地警方明知蓝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之所以还是坚持移送检方审查起诉,更深层地原因还在于,坚信在这个案件中,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完全会和自己站在一个立场上,倾向于追究犯罪,凸显出公、检、法部门在诉讼中重配合、轻制约的弊端,这才是最可怕之处!虽然罪名可能不一样,但刑事司法实践中类似蓝某这样的例子却并不鲜见,在取保候审与缓刑的晃子下,很多冤假错案悄无声息。文/郑智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