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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主“无过错赔偿”老人难以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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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5 15:24: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杭州一70岁老人在路上一转身,碰上一辆自行车的后轮,倒地摔成骨折。老人后来将车主告上法庭。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认为双方均无过错,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判决车主赔偿老人2万元。许多网友不解,既然车主没有过错,为什么法院还要判其赔钱?律师介绍,法院是根据“公平责任”判决。(4月25日澎湃网)

  这个判决令人很是不解,既然法院认定自行车主没有过错,为何还要其赔钱?显然与大众的认知相悖,如果不把问题说清楚的话,恐怕该判决就难以服众,甚至会引发更大范围的误解,成为“彭宇案”的翻版,令公众对类似行为产生恐惧心理,并助长碰瓷之风。 法院一方面认为,大伯和阿姨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另一方面又称应根据实际情况,由两人分担损失。这种看似自相矛盾的判决,让普通人难以看懂,而据律师介绍,法院是根据“公平责任”做出的判决,似乎又为判决找到合法依据,但这个解释难以为大众所理解,甚至与社会常识相悖,很难就此认定是正确的判决。

  《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从字面上可以理解是“无过错赔偿”的法律依据,但是“根据实际情况”又是如何判定呢,在何等情况下才属于“无过错赔偿”的范畴?总要有个具体详细的规定吧。同样在《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原则”针对交通事故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而此案的具体场景,乃是自行车与路人之间的事故纠纷,并不在相关规定范围之内。显然,用“无过错原则”判定自行车主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乃是超出法律适用情况,并未体现出真正的公平性,谁又能接受这个结果呢?

  从目前媒体报道和法院公布的情况看,缺乏足够的细节佐证,主要是出自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以及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应用,来做的这个超乎普通大众理解程度的判决。显然,法院方面应公开回应大众的质疑,拿出贴切的司法解释,证明自己的判决无误,而非用不合理的依据,强加在自行车主身上,令其承担本不该承担的赔偿责任。

  由于该判决具有引发一场舆论风波的典型特征,在经过媒体报道和网络传播之后,势必成为万众瞩目的焦点,大众将密切关注事件的进展。希望法院不要回避外界质疑,不妨借此机会公开相关细节,以及司法裁决的合理依据,将其做为一个普法的机会。千万不要模糊情节,令公众大失所望,扭曲社会道德伦理,成为又一起“彭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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