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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年龄附加费”问题须从根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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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6 14:48: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十一”黄金周之前,不少市民准备参加旅行团出游。50岁的张女士想带72岁的母亲参加泰国游,却被告知母亲年龄超标,要加收300元“年龄附加费”。张女士告诉记者,这个团不仅老年人要加收费用,12-18岁的孩子更要加收1000元附加费。(10月5日《重庆日报》)

  记者以咨询者身份走访发现,对消费力较弱的老人、小孩两类群体收取附加费,不只是张女士参加的这个团的“规定”,而是几乎所有低价团都普遍存在;同时也不只是泰国游这条线路,中国云南、港澳以及东南亚、日本、韩国等多条线路都是如此,这已是“不成文的规定”了。

  “年龄附加费”问题,不是缺乏法规,而是法规得不到执行的结果。《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也明确规定,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然而,法规条文再“丰满”也抵不过现实运作中的“骨感”:法规明确要求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招徕游客,但特价团依然阴魂不散;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安排游客在指定场所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但依然有旅行社和导游肆无忌惮地以此赚取提成。而收取“年龄附加费”,正是为了弥补老人和孩子“基本不会参加自费项目或进店购物”的亏空。其中,显然大有“文章”。

  旅行社不遵守法规,诚然与旅游主管部门执法不严、整治不力有关,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旅游行业无序竞争的状态没有被打破。正如业内人士表示,竞争激烈催生价格战,价格战催生低团费,低团费催生购物回扣,购物回扣催生差别团费。因此,必须重视从根上进行治理。除了主管部门强化监管、规范运作、严格执法之外,还需通过深化旅游体制改革,在保证广大游客合法权益的同时,从制度上打破旅行社的恶性竞争,保证导游等从业人员的合理收入,健全市场约束机制,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也唯有如此,才能保证旅游市场和旅游环境健康发展。(南方网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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