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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370元索要500元酬金,该不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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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7 14:43: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李女士日前看电影时,不小心把钱包落在电影院大厅了,钱包里只有370元现金,捡钱包者竟开口要500元酬金,她最终花了300元钱才拿到钱包。(5月6日《武汉晚报》)

拾金不昧是美德,要求失主支付酬金,虽然算不上美德,但也可以理解,而失主主动支付相应的费用作为酬谢也是一种美德,那么,如何来界定酬金应该给多少?是根据遗失物的价值来约定支付比例呢,还是根据保管遗失物的成本和寻找失主的成本来约定酬金?

  从报道来看,失主在大厅等候时,她随手将钱包放在凳子上忘记拿走。从监控视频看,她离开电影院大厅后,坐在对面的一名男子拿起她的钱包后走人。也就是说这名男子拾得的成本几乎为零,通过电影院联系失主,付出的也仅仅是一点时间成本。《民法通则》规定,返还失物时,所能收取的费用只能是因归还而支出的费用。不然,有向失主漫天要价之嫌,不仅是个道德问题,更是个法律问题。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可能涉嫌“不当得利”,涉嫌违法。 也就是说,失主只要支付他100元就算不少了,如果他不同意,可以报警。  但是失主为何在讨价还价后支付了300元酬金而没有报警呢?这是因为虽然包里只有370元,可钱包里有信用卡、身份证、驾照、医保卡,补办证件非常麻烦,真要重新办下这些来,1000元的成本也打不住。也就是说,整个钱包的价值还是蛮高的。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报酬费用的标准应该由遗失物品的价值和拾得人保管遗失物所产生的费用等来定。从这个规定来看,这名捡到钱包的男子要500元酬金虽然让人感觉不舒服,好像也不是太过分。  那么,问题来了。到底是按《民法通则》来支付酬金呢,还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来支付酬金?酬金到底该按什么标准支付?这就需要一个相对明确规范的标准。否则,拾者需要收取部分感谢费,一旦数目超过失主的底线,势必引发相应矛盾。如果这位男子遇到失主不是弱女子而是一位脾气暴躁的大汉,这大汉可能就把这位男子打得满地找牙。

  事实上,“拾金有奖”在国外已成普遍做法,比如德国除了政府设立用以奖励拾金不昧者的专项公益基金外,根据德国民法的相关规定,拾者还有权向失者索取相当于失物价值5%的现金;日本《遗失物法》则明文规定,失主须向拾者支付该物件价值5%以上、20%以下数额的“谢礼”,而到了规定期限(通常为6个月)如果依然无失主前来领取失物,则该物件全数归属拾者。我国在这一点上还不够完善,但广州已经走在了前面。2012年,广州就出台《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其中第10条就明确规定“对拾金不昧的个人,可按拾获财物价值的百分之十的金额给予奖励”。这样的办法需要更多的地方部门跟进,继而在国家层面有必要出台相关制度,对“失物酬金”进行规范,从而化解因酬金不一引发的各种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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