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前不久天津一所中学学生上课和课间活动的情况被一家网络直播平台现场直播,一瞬间同学们成了“网红”。事件一经曝光,立即引发舆论热议。绝大多数声音认为,该做法不妥,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近年来,网络直播快速发展,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2月,国内网络直播平台超过300家,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3.44亿。但其内容的随意性,很容易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也暴露出内容低俗、监管乏力等问题。 直播乱象丛生只为牟取利益 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型传播形式迅猛发展,已成为互联网传播的新业态。网络直播在呈现出井喷发展的同时伴随着诸多乱象出现。 2016年10月31日曝光的一段视频显示,两名男子在网络直播平台上直播做慈善,给四川凉山州某村村民发钱,直播结束后又从村民手中把钱拿回。 2016年12月30日,安徽省灵璧县一名女子为吸引粉丝,在澡堂洗澡的时候用手机直播澡堂洗澡镜头,一些女子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曝光。 除了直播内容“博眼球”,天价打赏乱象也引发各界关注。近日,上海一名13岁女孩偷用其母亲手机给网络主播打赏,两个月花掉了家里25万元存款。 “有人通过花钱来购买存在感,满足虚荣心;有人则借此成名,为自己牟利创造条件;更有一些直播平台、经纪公司、主播三方合谋,从普通网民观众身上‘套利’。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这样分析网络直播乱象的产生根源。 在北京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伟民看来:“不同于电影、电视等传统的传播方式,网络直播具有即时性,直播过程一旦开始,无法对主播演绎的内容进行事前审查,即使事后处罚,其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已经发生。 ” 监管频出重拳落实却成难题 鉴于频频出现的网络直播“事故”,我国相关部门已陆续出台了约束网络直播的相关规定。 2016年7月,文化部出台《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6年9月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申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直播平台必须持有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不能从事直播业务。 2016年11月4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并于12月1日正式施行,规定要求实行“主播实名制登记”、“黑名单制度”等强力措施,同时明确提出了“双资质”的要求。并明确,不得利用直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yin*h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2016年12月12日,文化部印发《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规定网络直播平台要有许可证,网络主播也要进行身份证实名注册。 但在朱巍看来,这些新规定出台后直播行业虽有所好转,但不良直播仍然没有杜绝,究其原因,还是监管出了问题。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研究院刘德良认为:“黑名单制度要落实的前提,是应当有完善的审查机制。该机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实名登记工作,然而,我国的身份信息盗用情况泛滥已经成为共识,冒用身份证信息注册直播的不在少数,黑名单制度如果建立在虚假信息的基础上,那么这个制度要落实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 ”“规定中应持双证上岗,是对网络主播和平台的基本要求,而相关部门进行监管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于是,大部分监管责任落到了直播平台自身。 ”李伟民说。然而,持证上岗的主播也不代表在直播中就一定不会违规,直播即时性太强,临时突发状况很难避免。 切实加强管理提升法律位阶 “直播平台涉及的监管部门较多,比如,内容违规属于版权局的管理范围;传播过程中的违规由文化部门管理;如果运用电影和电视的审查机制,监管方面则属于广电总局,还包括公安、工信等部门。如此多部门联合管理、交叉管理,结果很可能是都有监管权,却无人真正去管。 ”刘德良说,网信办要平衡多重利益关系,既要严格管理又不能过于限制其发展,这无疑是一个重大课题。
刘德良建议,加强网络直播监管力度,给网络直播打一针强有力的“镇定剂”,将网络直播的法律位阶予以适当提高,其法律效力将会有很大提升,在执行上于法有据,这将对后续的打击惩处网络直播违法违规现象提供法律保障,同时处罚的领域和力度也更加宽泛,威慑力加强之后,效果也就会更加明显。刘德良认为,这不仅拷问着政府部门的管理水平,也对立法提出了要求,需要立法进行一定调整。 对此,李伟民表示认同:“网络直播确实存在‘违法成本太小但获利却很大’的情况,难免会使很多人为了逐利而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若加大打击力度,在违法犯罪成本提高的前提下,种种问题才不会继续蔓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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