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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母亲踩踏女儿,社会救助机制不能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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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5 08:04: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踩踏亲生女儿,还推开欲扶孩子者,怼路人“那么好心砸点钱啊”……近日,杭州萧山街头一位妈妈踩踏女儿的视频被曝光,引起网友公愤。

萧山警方经调查发现,当事人是一位离异的单亲妈妈,屡屡找工作受挫。那天在手头最后的十几块钱里拿出两块钱给女儿买了一根香肠,结果女儿咬了一口就吐掉,于是她情绪彻底失控,做出了被人拍下的一幕。

中国对待亲情的观点,提倡疏不间亲。但从现代儿童福利的视角来看,儿童不仅仅是属于父母和原生家庭的,更是一个独立的生命主体,是全社会需要关照的对象。

这位单亲妈妈本身家庭条件就不太好,离异后带着女儿找工作更加艰难。可是,无论多么艰难,她都将女儿带在身边,只有半个馒头的时候全部留给女儿,这是她对母性的坚持。

然而,不能否认的事实是,她目前处境太过艰辛,缺乏足够赡养能力,甚至滋生过带着女儿一起自尽的念头。站在母亲角度看,她并非没有尽力。可她的女儿何其无辜,不仅从小就饱尝生活的艰辛,还有可能因母亲的一时冲动而受伤乃至离开人世。

母亲的磨难暂且不议,但是儿童是属于全社会的,如何让这位小女孩生活在一个更为温暖的环境下,是社会救助机制需要应对的问题。

这位母亲带着女儿离家出走以后,她和救济制度脱节,无法拿到最低生活保障。在此阶段,社会救助机制应当主动介入。另外,有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在于,她对女儿施暴,这即便只是一时的冲动,也侵犯了女儿的权利,需要被评估是否适宜对女儿进行持续的监护。

在美国,如果父母没有能力监护子女,还有虐待子女的行为,那么,社工将会强制介入。如果评估以后,父母不适宜继续监护子女,就会有法律介入,监护权转移给社工,或者交给其他愿意承担有效监护的家庭。

我国也有类似的规定,根据《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监护人有七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警方、居委会等的申请,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由民政部门兜底监护。其中第一条包括“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该案例中的情形已经威胁到儿童的身心健康。民政部门应该考虑搜集证据,向法院申请,撤销这位母亲的监护权。

现实生活中,类似于杭州单亲妈妈这样,生活已经处在危机边缘,并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但还未出现最极端的情况时,实际上又可能随时恶化的情形,同样需要提前介入。若非得等到最坏的情况发生才干预,可能就晚了。

在监护儿童的成长和成年人对子女的亲情之间,还应当以儿童的福利为最大。至少,在这位母亲有稳定的生活之前,相比于跟随母亲生活,她的女儿更需要享有一个起码能确保温饱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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