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河南大学生掏鸟获刑”一案,今年4月26日被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诉后,被判刑大学生闫啸天父亲闫爱民及另一被判刑青年王亚军父亲王不井,10日下午主动向新乡市检察院自首。他们的自首理由是:“曾在该案中向辉县市公检法办案人员及领导多次行贿。”目前,检方正对此事进行调查。(5月11日《法制晚报》)
再审申诉被驳回,被告人闫啸天所面临的10年有期徒刑,可说几乎是板上钉钉。既然是向检察机关自首,当已知律法规定的行贿后果,闫父宁愿以自残的形式,弄个鱼死网破,其愤满之情可谓溢于言表。
闫啸天所掏的是一种叫燕隼的小型猛禽,在中国分布几乎遍及全国各地,燕隼既然没有接近物种生存的脆弱濒危临界值标准,该不该列入中国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本就值得商榷。古语云“不知者不罪”,虽然不代表不知者就可以不治罪,可倘若国人中只有少数立法者及专家清楚那鸟是什么保护动物,闫啸天掏了自家大门外的鸟窝就被课以重刑,这事儿无论摊到谁的头上,都会觉得自己冤。在去年全国两会期间,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曾就大学生掏鸟案指出,“掏鸟案”其实是一堂生动的“普法 教育课”,经过媒体的大量报道,收到了非常好的法制教育效果。他所强调的“法制教育效果”,指的应该是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张大法官的话若换个角度思考,是不是等于说,国家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没有尽到履行的职责,为达到警示效尤者的效果,闫啸天被课以重刑成了牺牲品?
按理说,“掏鸟案”不服判决,上诉,上诉被驳回,再审申诉,再审申诉被驳回,在本案中,当事人就象一只鸟儿,到此已经飞得精疲力竭,可有谁会想到,就再审申诉被驳回的关节点上,“鸟父”冲天一怒,竟落下一地鸟毛。在闫爱民所提供的一份“主动自首行贿”材料中称,自2014年其儿子闫啸天因掏鸟被抓直至被判刑后,他和同被抓后判刑的王亚军父亲王不井曾9次向辉县市公检法部门办案人员或领导行贿,数额从数万到几百,“行贿”形式有现金,购物卡和电话缴费等。其中在“掏鸟案”被媒体报道之后,数笔“贿款”被退回,另有多笔“贿款”至今未退还。涉案者若开列出来,肯定是长长的一大串名单。
一般情况下,大凡涉刑案件,无论是“行贿”方还是“受贿”方,或认为案情不清;或认为依据法律规定,重判与轻判确实有回旋余地,否则对“行贿”方意义不大,“受贿”方则更不愿意犯险。
“掏鸟案”的案情并不复杂,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且法律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据此可知,似乎闫啸天被课以重刑并不冤,可不仅村民认为冤曾联名写信为其求情,网上舆情汹汹仍然认为闫啸天冤;看看其被抓后,闫父行贿受贿的都是啥人物?他们敢受贿,还不是基于个案的判断,同样认为闫啸天有点冤?倘若国人中只有少数立法者及专家认为闫啸天不冤?这鸟事岂不欺人太甚!
小小燕隼,毫毛未损,就断送了两名大学生的锦绣前程,对之憎恨之余,居然还啄出多条蛀虫,又不免让人心生敬意。老虎熊猫,珍禽异兽,谁与争锋? 文/郑智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