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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挪公款助有吸毒前科村民创业 被判有罪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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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2 17:26: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试图帮人弃恶从善,却差点将自己和受助者送进监狱——延安法院网近日公布的一起案例显示,延安安塞一村主任将村集体款借给有吸毒前科的一位村民创业,结果二人被判犯挪用公款罪,所幸均免予刑事处罚。

延安法院网发布的消息显示,5月22日,延安市安塞区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挪用公款案。被告人宋明是安塞某村村委会原主任,另一被告人宋军为该村村民。其中,今年52岁的宋军有赌博、吸毒等前科,其在2013年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两年。

2015年,50岁的宋军决定痛改前非,计划建设大棚,种植观赏用花。但宋军自己并无存款,创业项目因此无法启动,他便向时任村委会主任的宋明借款。宋明得知宋军的计划后,认为宋军弃恶从善值得鼓励,且自己身为村干部,有责任帮助宋军脱困。

之后,宋明分两次从村集体账户中的高速公路征迁补偿款6.6万元,借给宋军作为创业项目启动资金。除此之外,宋明还驾车带宋军前往湖南等地考察市场,帮助宋军购买花种。近半年后,安塞区纪委巡查时发现这一线索,初查后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宋军这才知道借集体款的行为属违法犯罪,便将所有欠款还给了宋明。

安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明在担任村主任期间,与被告人宋军共谋将村集体的土地征用款6.6万元借给宋军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立案后,能够主动将挪用款归还集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法院决定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

最终,安塞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宋明、宋军犯挪用公款罪,均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接到接到判决后,都表示不会上诉。

法官说法:被告人宋军能够痛改前非,多少岁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都为时不晚,都值得被救赎,被告人宋明作为村主任帮助其脱困的想法亦无可厚非,且值得赞扬。但是用一种新的违法行为帮助曾经违法的人改邪归正却完全错误,而且是错上加错。也从侧面反映出农村财务管理混乱、村干部观念淡漠。鉴于宋明确实处于善意,故此次给宋明及其他基层干部做出警告,以道德目的逾越法律的红线,终将换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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