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南杨家庄的“五道古火会”,2011年即被列入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该村79岁的老人杨风申是该项非遗唯一传承人。去年2月19日,他在制作古火会上需要燃放的烟花时被警方拘留,后被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杨风申觉得冤枉,制作了20年古火会烟花,从来不知道这会违法,他已提起上诉,正焦急等待二审结果。(6月29日《新京报》) 这起刑事案件的悖论之处在于:“非遗”是国家着力保护和传承的精神财富,是国家文化主管部门依《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要着力肯定和扶持的行为,而杨风申老人作为非遗传承人,正在传承该项“非遗”活动时却被国家司法部门依据《刑法》予以严厉打击。法律如此患上“精神分裂症”,国民包括杨风申老人就不知该如何行为了。 我们先来详细分析这种悖论,再看看能否化解这种悖论。 一方面,依《非遗法》,杨风申老人的传承行为应该受到鼓励和保护。 《非遗法》2011年颁布实施,当年“五道古火会”即被列入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2年,杨风申成为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石家庄市政府为其颁发了证书;2013年,杨风申又成为省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河北省文化厅为其颁发了证书。这是国家机关对杨风申老人合法传承人身份的正式认可。 而成为非遗传承人并不容易,依《非遗法》规定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是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是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尤其是第三项,必须积极开展传承活动,才能当选上。 据报道,自从1996年杜老命师傅去世,年近60岁的杨风申接班,成为新中国成立后古火会的第四代传人,且是唯一熟练掌握古火会所需烟花之配方和制作工艺的人,每年都由他主持操办村里元宵节最盛大的古火会,在当地确实相当闻名。省、市政府机关给他颁发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证书,既是国家对他10多年来积极传承活动的充分肯定,也是鼓励他将该项非遗再积极传承下去。 不仅如此,《非遗法》还要求,县以上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采取措施,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另一方面,依《刑法》规定,杨风申老人似乎真的应该受到追究。 因为他没有取得烟花炮竹生产许可证,且在每年元宵节前夕都用几百公斤火药,“擅自”制作成数百个“梨花瓶”等特种烟花,且经鉴定具有爆炸性,因此,国家司法部门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似也没有问题。 还应知道,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是枪支犯罪中最重的一个罪种,是刑法第125条所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能够肢解出来的一个选择性罪名,一般情节的法定刑为3至10年;情节严重的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见,杨风申老人被适用的“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是一种最轻为3年、最重为死刑的重罪。如果罪名成立,根据老人同类行为纵跨20年来综合评价,认定其“情节严重”应不为过,相应的法定刑最重为死刑,才判4年半明显有“放纵”之嫌;而众多参与其中的人包括鼓励老人“积极传承”的政府官员,也应是同案犯,至少是从犯(例如帮助犯),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现在只判处老人,也违反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但真的如此追究,给老人判接近于死刑的刑罚、给村民和政府官员相对较轻的刑罚,则更背离常识和人们生活观念。这样,我就用归谬法论证了刑事追究老人的荒谬。 换个角度而言,既然只判杨风申老人4年半徒刑,公众还普遍认为太重了,就应该好好检省杨风申老人的行为是否存在可以除罪的因素,从而消除这种悖论。 行为上貌似犯罪,但法律将其除罪,理论上称为排除犯罪的事由,或称正当化事由。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除罪事由只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例如某女性面临危及生命安全的强奸犯罪时,用刀直捅强奸犯心脏导致其死亡,仿佛完全成立了故意杀人罪,但法律说她是无罪的,就因为其存在正当防卫的除罪事由。 除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以外,国外刑法和我国刑法理论都承认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等,也属于除罪事由。例如行刑者执行命令将罪犯处死,应没有人认为是犯罪,就因为他是执行命令的行为,具有正当化事由。同样,杨风申老人执行政府积极传承“非遗”活动的命令,为何就不能为其除罪呢?! 至于杨风申老人制作“梨花瓶”等特种烟花的行为,确实存在安全隐患,则是另一个法律问题,政府应通过帮助村镇设立相关实体,解决相关生产许可等措施来解决,对此,《非遗法》也有财政扶持和减免税收等政策依据。而不能采取把一个功臣当成一名罪犯来解决,那样,“五道古火会”这项省级“非遗”咋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