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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罚款不予年检”之耗损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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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6 08:08: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截至2017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1亿辆。如此庞大数量的机动车面临一个共同问题,即按照规定的期限到车管所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目前,各地通常都规定“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不过,这一规定却被专家指出并不合法。(2月5日央广网)

“不交罚款不予年检”,这种现象已经存在了多年,大多数车主不得不接受这种规定。但也有一部分车主质疑这一规定合法性,或者通过司法渠道维权。在法律学界,有专家认为“不交罚款不予年检”违法,也有专家认为这一规定是必要且正当的。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不交罚款不予年检”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该法律第13条规定“任何单位对于年检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而各地把交罚款作为年检附加条件,显然违法。交管部门可选择的手段很多,不该用违法手段实现交罚款目的。

“不交罚款不予年检”这一规定,带来了多方面耗损。首先,相关法律、规章“打架”,损害了法律规章自身的公信力。虽然《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不交罚款不予年检”是无奈之举,但公然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干架”,必然造成“两伤”,会影响公民对该法律的认知和敬畏,不利于普法和法律法规落地。

其次,“不交罚款不予年检”造成司法资源耗损。由于这一规定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部分公民就有了维权依据。虽然尚不清楚涉及“不交罚款不予年检”的司法案件有多少,但从相关报道来看,已经有不少,而这类司法案件基本上都是以车主胜诉而告终。假如《机动车登记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相统一,就会为各地节省不少司法资源,让有限的司法资源真正用于其他方面。

第三,对交管形象也会造成损伤。虽然各地交管部门是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不交罚款不予年检”,但却忽视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交通执法者,如果不清楚法律位阶高于规章,不免会让公众“另眼相看”。

实际上,“不交罚款不予年检”也是为了减少各地交管部门压力。但这么做,不免给人留下“懒政”的印象,也就是说,没有通过科学、合理、合法的手段促使车主交罚款,而是通过简单粗暴的手段来达到目的。其实,可选择的手段很多,如专家建议,可通过建立社会信用体系、通过执法决定及时执行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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