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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办讹诈者,路人甲才能变成好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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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8 10:4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街头有人突发疾病摔倒,到底扶不扶?7月24日,首次提交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让好心人服下了定心丸:今后遇街头突发病症,好心人再也不用担心出手相救反遭诬陷了,患者及其家属如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者恶意索赔,将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彭宇案之后,“扶与不扶”屡屡成为社会热点,同时也成为社会痛点。一个之前从来不用讨论的问题,历经种种“磨难”后,成为进退两难的选择题,很多人感慨这是社会道德滑坡的表现。曾有一段时间,各式各样的“救人宝典”在网络上流传,其中虽然不乏戏谑娱乐的成分,但它本质上还是传递着一种社会纠结情绪。

扶助弱者是人之本性,但是,如果被救助者频频讹诈,施救者无疑会先行考虑他的风险成本。人有扶助弱者的本性,也有趋利避害的本能。明明做了好事帮助了他人,反而惹了一身是非甚至遭遇官司,做好事的风险成本越大,做好事的实际行动就会越少,这是社会常识。人们感慨社会道德滑坡,一方面不满于被救者讹诈“碰瓷”,人心不古伤害了施救者的心;另一方面,这种感慨中分明对“老人摔倒无人相救”的社会现实又心存不忍。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以立法的形式破解病人摔倒他人不敢扶的现象,这是让人欣慰的好事。如果说扶助弱者是道德问题,那么讹诈他人就不能仅仅停留在道德层面进行说教。正因如此,《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中“患者及其家属如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者恶意索赔,将承担法律责任”的条款才备受关注。道德可以引人向善,却不能有效阻止恶的蔓延。之前对于那些被救者讹诈他人的现象,我们采取的处理方式往往是“道德化”的说教,如果不提高讹诈行为的“成本”,对施助者就是不公平的,这种“不公平”其实是对恶的纵容,对恶的纵容又破坏了社会风气。

北京并非第一个立法保护好人的城市。一年前,杭州市就通过了《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鼓励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对危、急、重症病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不追究有关法律责任。通俗看,无论北京正在审议的还是杭州已经通过的,这些条例大体上都可以归结为“好心人免责条款”。用“法”的形式为好心人立一道保护墙,在文明社会里,这也是必须之举。在美国,几乎每个州都制定了《无偿施救者保护法》。其核心就是鼓励或者保护人们在紧急时刻救助他人,而免除无偿救助者施救时的后顾之忧。在民事诉讼中,法官也往往在基于事实的基础上,倾向于无偿施救者。

不夸张地说,这些年“扶老人”的问题之所以走入一个困境,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社会对“善”保护不力,同时又没有很好地抑制恶的发生。惩恶与扬善相辅相依,用“法”的形式惩戒讹诈者的不堪,施救者行善时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当“扶还是不扶”的问题不再是“道德难题”时,我们的社会就会更多一些好心人,更少一些“路人甲”。文/陈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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