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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合宪性审查为“收容教育”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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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5 14:50: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高子程、尚伦生和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均关注收容教育制度,并建议废除或修改。朱征夫还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如果合宪性审查能顺利启动,让实行20多年的收容教育制度成为历史,这无疑是公民权利的极大张扬。

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所谓收容教育,是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据此办法,公安机关可直接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为期六个月至两年收容教育。

尽管从字面上理解,收容教育不无“柔性”色彩,但实质却是,与劳教这种行政强制相类似,不经过审判就能拘禁公民六个月到两年。在形式上,收容教育被定义为行政强制措施,但从决定机关、执行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程度等看,实质是带有行政拘留性质的行政处罚。

或许有人认为,收容教育主要是“教育措施”,进行性病检查、治疗,也体现了人文关怀。问题是,在实际运行中,这种在封闭场所进行的、由行政权力主导的“教育措施”,很容易被滥用,进而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之前媒体报道的“中国收容教育第一案”,当事人便愤而道出,“在所内长时间劳动;上厕所的时间严格控制,有人为了少上厕所少挨骂而憋出膀胱炎;所内的购物费用是市场价的3到5倍,无法购物的妇女用帮人捏腿来换卫生巾……”审视这些侵权乱象,与惩罚性质的监狱、看守所曝光的丑闻,又有何区别呢?

如果合宪性审查能够顺利启动,收容教育制度“寿终正寝”,也是中国法治的莫大胜利,堪比之前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

为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根据法律保留的原则,对于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

我国《立法法》第9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对部分未制定法律的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行政强制法》第10条也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等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收容教育,显然不属于行政立法的范围。

诚然,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作为广义上的法律,与2005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位阶相同,问题是,对卖淫嫖娼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仅规定了罚款和拘留两种处罚。无论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还是从立法精神看,对卖淫嫖娼者均不宜长期限制人身自由。

而且,根据2011年修订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对卖淫嫖娼严重者,可以劳动教养处罚,对于轻微者以收容教育处罚,鉴于劳动教养已于2013年终结,后者存续的法律逻辑就有了疑问。

事实上,收容教育也往往违反“一事不再罚”的法治原则,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的行政处罚。对于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常在实施罚款、拘留后,再处以收容教育这一“准行政拘留”性质的处罚,这实质上构成了“双重处罚”。

从法律程序看,对于人身自由的限制,从《刑诉法》到《行政处罚法》,都有非常明确的程序,目的就是防止法律的滥用,保护公民权益。令人遗憾的是,作为一种“教育措施”,收容教育缺乏监督,标准迥异,过于随意。同是嫖娼案件,有的是被行政拘留15日、收容教育6个月,有的仅是行政拘留10天。如此“不公平”,更需要立法予以规制。

一个国家的法治演进,无不伴随着公民权利的伸张。在公共讨论中,激荡起公民关注的热情,催动着法治精神的成长。2003年孙志刚事件,终结了收容遣送历史;2007年,69名教授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迎来了劳教制度废除,这些都是铸就中国法治的标志性事件。

从2014年两会开始,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废除收容教育制度,数百名学者、律师、公民联署要求人大废除相关法规。诞生20余年的收容教育制度,在实践和讨论中瑕疵愈显,也应经受“合宪性审查”检验。这不仅是捍卫宪法尊严的应有举措,更是维护公民权利的必然之举。

当然,就这项“合宪性审查”而言,涉及全国人大常委会自身制定的法律及决定,需要国家权力机关的自我改革,无疑增大了废止收容教育的难度。如何拓展“合宪性审查”的理论与实践,需要更大勇气,也需要更多智慧。

“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更加注重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一个法治国家理应对宪法有更高期许和追求,对收容教育的合宪性审查,应是不容或缺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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