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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一母亲发帖举报,称其13岁女儿被男子张某强奸,张仅被行政拘留15天。大名县公安局回应南都记者称,立案后报检察院批捕,被对方要求撤案。大名县检察院解释称,男子不知女孩未满14岁,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故不构成强奸,敦促公安局撤案。(南方都市报2015-07-29)
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所以,理论上一般可以认定,凡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的,均构成强奸。可最高法又有司法解释,认为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则不以强奸论罪。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貌似不无道理,刑法第16条明文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况且女孩是自己跑到到男方的宿舍,不是自愿是什么?由此可知,大名县检察院作出上述决定,正是以此为理由。
但笔者注意到,本案中,张某的强奸罪虽然不能成立,却被以“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行政拘留15天。原因是张某在和女孩发生性关系之前,张某有勾引女孩的聊天记录,且在手机上给女孩发过许多淫秽图片。可在此事件中,张某实施了引诱行为,对方是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心怀不轨,女孩可能出于好奇,所谓的“自愿”,从法律意义上说是不能成立的。如果双方发生的性关系法律可以认定是自愿不违法的,两人都脱光上床了,私底下,无论聊天多么肉麻,发送的图片多么淫秽,似乎警察都管不着,更无权以此对张某作出治安行政处罚。
警方之所以作出对张某作出拘留15天的治安处罚,其依据是张某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检方的解释称,张某不知女孩未满14岁,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故不构成强奸;那么,问题就来了,张某在手机上给女孩发过许多淫秽图片,也极有可能不知她是未成年人,又何以构成违法?
可以看出,警方与检方在此事件中的认识之所以会产生严重分歧,完全在于对下面这句:“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犯罪。”的不同理解。笔者认为,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幼女更是未来的母亲,将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单独出来,其用意既然是突出强调对幼女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就没必要拘泥于刑法第16条规定。上述这段话主观性很强,徇私枉法容易找到借口,与该法条的立法主旨南辕北辙,纯属画蛇添足。文/郑智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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