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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又变种为“新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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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1 08:21: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4日,一则《就读公办小学 需缴纳2万元》的帖子在天涯社区东莞版热传。厚街镇宣教文体局确认该通知是一名新同事发出,并非厚街镇的政策。(5月29日《广州日报》)
  
    “临时工”又变种为“新同事”了?或许我们应该理解官方的苦衷——“临时工”做挡箭牌,太老套,人们早就不买账了,于是一些“替代品”便被某些聪明之人发明,比如说,错事是“新人”干的。
  
     但我觉得这招其实更愚蠢:有些错误,是需要资历或资本才可能犯的,因为没有一定权限,不可能决定某些事,不可能对外发布某些信息。这种情况下更需要追究的,就不仅是“新同事”的责任,而是组织内部失控失察的责任。“临时工”也好,“变种”也罢,每每被屡试不爽,证明的是这种低劣花招的管用。
  
      丑闻曝光后,有些官方的回应习惯了顾左右而言他,总不嫌别扭,是因为这确实奏效;只要有说法,就能搪塞得过去——重要的是有没有说法,而不是“说法”靠不靠谱。
  
     不管是“新同事”发布,还是“老同事”起草,只要它印着单位的公章,或是在官方渠道发布,它就代表单位,如果出现法律责任,应一概由单位承担,那就应该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不论制度层面,还是责任概念上,这都是一个简单的常识。然而问题的处理,却往往是反常识的——因为是“临时工”之类,单位和领导的责任马上“被变小”,甚至无责,而辞退“临时工”,则可以成为一种“圆满”的交代。(马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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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来说几句吧!人生苦短何必为这小事儿记仇呢?开朗就好、想开一些、看开一些。其乐乐不如众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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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沙发
匿名  发表于 2012-5-31 09:10:55
这种情况下更需要追究的,就不仅是“新同事”的责任,而是组织内部失控失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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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1 该用户已被删除
板凳
发表于 2012-5-31 14:27:5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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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5-31 15:03:33 | 只看该作者
小生。小小议论下,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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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5-31 15:14:20 | 只看该作者
重要的是有没有说法,而不是“说法”靠不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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