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媒体报道,消费者贾某某购买2.02元过期食品后,向山东济南某区食药监局举报,食药监局对销售食品的超市没收违法所得2.02元,并罚款5万元,最后向贾某某支付了2毛钱作为奖励。 贾某某认为奖励款少了,将该区食药监局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奖励。一审败诉后,贾某某上诉。济南中院二审审理认为,该案中应适用奖励金额更高的《奖励办法》,至少奖励2000元,责令某食药监局对贾某某重新奖励。 2毛钱的举报奖励,虽说看起来有点“寒碜”,可也不是没有依据。根据《济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8%-10%给予奖励”,这起案件的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不过是2.02元,奖励2毛钱也算是依法行事。 问题是,关于举报奖励的标准,还有一部同样有约束力的法规。 根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对于举报奖励明确规定,“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这就意味着,贾某某完全可以拿到2000元的奖励,而不是两个一毛钱的小钢镚。 一个是地方政府规章,一个是部门规章,在没有上级机关裁决时,貌似选择地方政府规章也没有什么不妥。 或许,有人认为在奖励举报人上“就高不就低”,有可能刺激职业打假行为,进而扰乱食品药品监管秩序。但其实,职业打假人与其可能滋生的乱象应分开来看。前者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从现实看,重奖也有利于加强公众监督、维护食品药品安全。至于伴生的敲诈勒索、扰乱行政机关办公秩序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即可。因此,拿2毛钱去“寒碜”举报食品安全隐患者,还是别再出现了。 □欧阳晨雨(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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