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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公安分局日前向福建省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函,提请批准对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未能获得许可。张裕明系周宁县人大代表,涉嫌危险驾驶罪。(澎湃新闻网11月25日)
人大代表人身免捕权是指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代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也不能对其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乡镇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人大代表应有的司法保障,是为代表创造依法充分履职的条件,这应当是许可程序设置的初衷。因此,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进行许可审查时,重点应放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审查强制措施是否存在故意阻挠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形;二是审查强制措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类似否决行为,在中国人大虽较为罕见,但在国外议会却是司空见惯。如果周宁人大依照笔者前述的两个方面,对该案进行许可审查后,认为应予以否决,无疑此举有助于改变国人眼中“橡皮图章”的印象,对民主法制而言,所具有的进步意义应予以肯定与鼓励。
本案中,张裕明是在上海经商,不存在代表履职情形。其不仅醉驾,还是事故逃逸,涉嫌刑事犯罪明显;另外,张裕明的醉驾行为事发于8月12日,当天,松江公安分局确认了张裕明的人大代表身份后即依法将他释放了。8月14日,松江公安分局立即向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去。上海警方先向当地人大组织报备,待批准后再对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做法,程序上更是无可挑剔。
由此可见, 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否决上海警方的请求,纯粹是为“否决”而“否决”。张裕明虽有周宁县人大代表身份,但已涉嫌犯罪,否决了警方的依法刑拘请求,也就意味着县级人大否决了全国人大制定并通过的相关法律,这岂不荒唐?
各级人大代表鱼龙混杂,泥沙俱下。这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出现像张裕明这样法盲人大代表,也许不足为怪。让人奇怪的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其身份不仅仅是人大代表,他们自身素质直接影响到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发挥,关系到本行政区域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从周宁县人大常委会所犯的这种初级错误来看,他们的履职能力实在值得怀疑。文/郑智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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