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陈城 今日一则关于电瓶车车主引发交通事故被判刑的新闻,“天下苦电瓶车久矣。”应该是网友最真实的心理活动。 但实际上这是一则旧闻,事件发生在2017年,电瓶车主任某因为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与潘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潘某撞上了红绿灯杆, 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任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法院审理认为,任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赔偿潘某家属867352.14元。 一则旧闻引发的关注比很多“新闻”还要大,这是为何呢?近些年来,参与到道路交通活动的各个类型主体,都或多或少地受到来自电动车的影响。现实生活中,由于交通法规对电动车约束力极低,使得大量电动车违章行驶,不顾信号灯、不担心交通违法拍照。社会上呼吁禁止电动车的声音长久以来一直存在,从其中反映出来的社会情绪能够看出,电瓶车已是人人喊打。 公众有这样的不满情绪丝毫不奇怪。在各地交通肇事案件的事故统计当中,电瓶车的事故数逐年上升,在不少地方已经是交通肇事的“主力军”。出现这种情况,一来是电瓶车数量的庞大,比如南京2019年年底统计,南京登记备案的电动自行车数量已达到442万辆,是全市第一大交通工具。二来就是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得电瓶车主视交规如无物。 随着技术的进步,电瓶车的设计时速已经接近机动车。2019年4月15日施行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中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但是现实生活当中,一些电动车主利用改装工具,最高车速甚至能达到120公里。但是关于机动车的划分并不是按照时速来的,这些跑起来超快的电动车就背着非机动车的身份,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来回横冲直撞,行人不满其速度太快,机动车主不满其不遵守规则。 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上路,虽然法律有明文规定,但这一群体的违章行为不用担心电子眼,只有在交警执勤发现并愿意惩处时,他们的违章才会被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换句话说,除非是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在道路上的各种违章行为都很难得到惩处。当违章成本低廉,不守规则的非机动车驾驶者自然不会在意安全驾驶。 得看到,基于现实社会背景,电动自行车是“穷人的轮子”,一禁了之不合情不合理。大城市的民众,受限于禁摩令和汽车号牌摇号,迫不得已选择各种电动车代步出行;中小城市的民众,汽车则并非是所有家庭的刚需,但这些城市的公共交通未必能够满足日常需求。所以,即便人们在厌烦电动车,也必须要给予它们生存空间。 因此,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就必须由有责部门承担。无论现实如何,对于已经出现的各种问题,该要有全盘考虑了。超标电动自行车以及老年代步车,如何在规定年限内全部淘汰;电动自行车国标能否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匹配;交管部门如何施策提高非机动车违法成本等等,都应该尽快提上议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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