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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司机上班第一天撞死人涉事公司拒赔偿 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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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3 10:37: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网约车司机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撞死人,相关公司以“与涉事司机不构成用工关系,是承揽合同关系”为由拒绝向死者家属赔偿的情况下,如何从法律上厘定各方的赔偿责任?

网约车司机接单路上撞死人

交警:驾驶员超速,负事故主要责任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涉事的“曹操出行”专车

2021年5月21日晚,佛山一名网约车司机黄某驾驶车辆,以51.0km/h至52.2km/h的车速(道路限速40km/h),碰撞前方在机动车道上本案死者叶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两车损坏、叶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抢救数日后,叶某不治身亡。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显示,涉事司机黄某超速驾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和安全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叶某驾驶非机动车,在设有非机动道的道路上进入机动车道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交警大队认定涉事司机超速驾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交警大队认为,网约车司机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承担次要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事发前一天的2021年5月20日,黄某刚与佛山优行科力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下称“科力源公司”)签订《承揽服务协议》,协议期限为12个月,黄某作为网约车司机,驾驶科力源公司提供的“曹操出行”专车,使用“曹操出行”APP,完成科力源公司派发的出租车订单业务。事故发生时,是黄某第一天上班。

红星新闻记者还获悉,事发后,佛山警方已对黄某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

法院认定网约车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判决结果对同类案具有诉讼或非诉讼层面实务意义

广东信晖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佳旺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事发后,死者家属与涉事司机及科力源公司协商赔偿无果后,将涉事司机、科力源公司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并委托其担任代理律师。

9月27日,该案一审判决结果出炉。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判决书内容显示,科力源公司认为,涉事司机确系接到该公司派单后出车过程中发生本次事故,但该公司与涉事司机不构成用工关系,是承揽合同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一审认定涉事司机与网约车相关公司之间构成用工关系

对此,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双方之间应构成用工关系,即科力源公司为用人单位,涉事司机为工作人员。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称,涉事司机驾驶由科力源公司提供的、有专用标识的“曹操出行”专车,使用该公司指定的“曹操出行”APP完成公司派单业务,根据完成业务量计算报酬,“这显然不符合承揽合同中承揽方使用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完成工作,并向定作方交付工作成果的法律特征。”

法院还指出,科力源公司对司机的工作时间、工作礼仪、工作量、车辆使用管理等,均作出明确要求,说明该公司对司机的工作安排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符合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性质。

“既然双方是用工关系,且涉事司机是在完成工作订单,即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发生本次事故,造成损害结果,故用人单位科力源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称。

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网约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死者承担次要责任”的责任认定结论,法院认定,涉事司机对死者家属因此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外承担80%的赔偿责任,鉴于涉事司机是科力源公司员工,事发时在从事工作期间,该赔偿责任由科力源公司承担,共计40万余元。

邹佳旺律师表示,与“曹操出行”类似,网约车业内普遍流行由租车公司提供车辆、网约车平台提供软件来完成经营的运营模式;相关企业间出现了诸如租赁、合伙、连锁、承包等各种约定。近年来,网约车平台及相应公司在此类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屡屡引发讨论和争议。

▲配图

邹佳旺说,佛山这起案例中,网约车背后公司否认与司机构成用工关系,以“承揽合同”的形式,掩盖实际上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事实,试图逃避法律责任、社会责任,最终,法院作出了正确的认定和裁判;该案的审判思路、取证过程、判决结果,对今后同类事故的及时、妥善处理,具有诉讼或非诉讼层面的实务意义。

此外,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2017年,北京海淀法院宣判了国内首起网约车交通案件。该案系一辆登记注册为滴滴平台网约车的私家车在运营过程中,因乘客开车门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车辆损坏,从而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

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在交强险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之后,乘客颜某与滴滴出行公司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路人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海淀法院认为,由于未在安全停靠地点开车门下车导致事故,乘客颜某和司机廖某应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到廖某系接受滴滴出行平台指派,履行滴滴出行平台与乘客的客运合同,廖某属于提供劳务一方,滴滴出行平台作为接受廖某劳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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