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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给8%利息!25人“掉坑”:共投了4900多万,2900万“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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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9 10:12: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你想赚人家的高息,人家却想要你的本金!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翁某某伙同丈夫董某以投资承兑汇票、房地产开发及“贷款过桥”为由,并承诺支付利率最高8%的利息,向25人非法吸收资金达4918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共计2953.21万元。最终,翁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那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如何套路的?我们如何防范?答案的关键就在于拒绝高利诱惑!!!

承诺给最高8%利息,涉案4900多万

据刑事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11年左右,翁某某丈夫董某以投资承兑汇票、房地产开发及“贷款过桥”为由,向牌友吴宪波吸资两三百万,并承诺支付五分息。后吴宪波及时获取利息,并最终收回本金的消息不胫而走,为大众所知。翁某某伙同董某以此为契机,通过身边的亲友,向公众吸收资金。由翁某某出面,并承诺支付利率3%~8%的利息,同时翁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出具手写借条。

2014年7月,翁某某见董某病情严重恶化,其无力偿还所非法吸收的资金,即陆续将用所吸收资金购买的车辆、房产变卖,用所得款部分偿付了自己的债务。2019年7月29日,董某因病抢救无效死亡,翁某某即携余款三十余万元潜逃至福建省南平市躲藏。随后,翁某某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图片来源:摄图网(资料图)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集资参与人存在收回本金或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故翁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共计4918万元。法院认为,翁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向25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4918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共计2953.21万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不过,法院表示,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又认罪认罚,对其可予以从轻处罚;法院认定翁某某非法吸收资金总额为4918万元,鉴于25名集资参与人中有部分集资参与人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决:翁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翁某某退赔各集资参与人。

如何防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本案中,翁某某等人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176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翁某某已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涉及金额巨大,而赃款大多追不回来,因此,这类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强调的是非法性,即任何向公众集资或者吸收存款的行为,都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未经批准从事此类业务,缺乏法定特别授权,即为非法。因为这样会扰乱金融秩序,抬高法定利率,造成金融秩序混乱。

目前存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形式很多,如利用非法成立的类似于金融机构的组织吸收存款,典型的包括地下钱庄、地下投资公司等。还有一些合法的组织也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吸存活动,如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等。对这些组织从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小编提醒广大市民要注意鉴别,以免上当受骗。如以有好的投资项目为名吸引投资,像房地产开发、旅游项目、生物科技、煤化工等;广泛宣传,在人口密集地区采用发传单,开宣讲会、招商会、投资会等形式开展宣传;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年息一般超过20%左右,按月付息或者按年付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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