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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监局:警惕“赚钱”类APP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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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6 09:55: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当心这类app!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提醒

玩游戏能赚钱、看视频能赚钱、猜成语能赚钱、走路能赚钱、甚至睡觉也能赚钱......

你见过这种“赚钱”类APP的广告吗?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结合实际案例,发布“赚钱”类APP消费警示。

“馅饼”还是“陷阱”?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消费者李某对“全民开餐厅”APP的投诉,该APP宣称不需要邀请好友就能赚钱,提现没有门槛。李某称:“结果还是要邀请好友才能提现所有金额,不然就只能提现0.3元。”

“赚钱”类APP这样“套路”你

李某的情况并非个例。深圳市市场监管局表示,先用“能赚钱”吸引消费者使用APP,使用过程中,消费者会不断被诱导观看广告。

APP运营商依靠达成“目标”后高额的提现来 欺骗消费者观看推送的广告,通过卖广告获利。

为了“拖住”消费者,一开始,这些APP会给出几十元的奖励,营造一种很快就能提现的错觉。之后即使难度增加,消费者也会因不想放弃现有的奖励,继续玩下去,看越来越多的广告。

满0.3元即可提现实际上只能提现0.3元

消费者花了大量时间完成“赚钱”类APP设定的目标后,真的可以提现几十元甚至上百元?

事实上也不行。在达到“赚钱”类APP所设定的 “等级”“步数”等目标后,紧接而来的可能会是让消费者满足 “登录条件”,满足后可能会再让消费者 “邀请好友”,以此类推,层层加码。

当消费者幡然醒悟时,也已经晚了。闲暇时间用来看广告,自己的个人信息在注册时给了运营商,甚至存在个人信息被买卖的风险。

所以,这些“赚钱”类APP并不是来帮消费者赚钱的,反之,消费者才是他们赚钱的工具。

“馅饼”里可能包着“陷阱”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下半年广告监测数据显示,“网赚”类广告在下半年监测到的所有广告中占比13.8%,这些广告中广告宣传用语 涉嫌违规的占比高达62.3%。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遇上“好事”先冷静,不被诱惑做决定,“馅饼”里往往包着“陷阱”。如发现此类违法广告,可拨打12315或12345举报。

最后,也提醒这类APP的运营商与广告主,此类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一旦认定违法,市场监管部门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可以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编辑:许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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