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网

搜索
查看: 726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政治意识摧毁美国宪法守护神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6-28 11:55: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日前以五票比四票,推翻于1973年创立妇女堕胎为宪法保障之“隐私基本人权”的“罗诉韦德”判例。
这项判例适用于美国近半世纪,已成为美国社会、家庭,尤其妇女自由选择是否继续怀孕、生育之宪法保障;更成为美国宪法之经典判例,为全世界宪法学者之重要教案,影响甚巨。然而,却为前美国总统特朗普在任时刻意挑选提名的三位反对“罗案”之大法官,结合其他两位大法官,达到五票之多数决,推翻“罗案”,剥夺已成为美国社会之“宪法人权”。此乃美国宪法自1787年制定适用迄今,从未发生“政治凌驾宪法”之丑闻,未曾有如此由总统操弄、提名且完全配合总统“解释、适用”宪法之“政治型大法官”。
美国宪政,虽由总统提名大法官,但大法官一经就任,必然宣誓绝对“忠诚”于宪法,而被尊称为“宪法守护神”,一切以宪法为依归,完全跳脱其提名总统之“政治意念与利益”。讵料,如此良善之宪政传统,竟遭特朗普与其提名之三位大法官于本案破毁殆尽。更恶者这三位有绝对政治意识型态之大法官,因其为终身职,将继续掌握九位大法官之三个席次,拥有三分之一“政治恶质”影响力,且将长达数十年,其于宪政发展之伤害,难以估计。
“罗诉韦德案”之判决,具有重要的代表性。美国于1973年之前,各州均有堕胎罪之规定,禁止堕胎,并以刑事犯罪制裁。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孟主审此案,以七票比二票判决:权衡一州对未出生胎儿之利益与孕妇怀孕与生育对妇女心理、生理、身体健康与生育养育子女之负担,认定此乃妇女个人之隐私权法益,更为其个人自由与选择,而为宪法所保障之自由权。确立妇女享有宪法保障之“堕胎自由权”。
更重要者,备受尊崇与权威之女性大法官欧康纳,再于1992年就“科西”(Casey)案,阐释妇女堕胎权之宪法保障,肯定并维持“罗诉韦德”案之合宪性。认定妇女决定终止怀孕乃源自“正当法律程序”所明确保障,且为宪法所允诺,非得政府所能干预与限制。欧康纳大法官对“自由”更提出重要指引:自由之核心乃在于界定个人存在之意旨与意义,更为其人身之奥秘与价值,非得政府介入。
欧康纳大法官阐释:美国虽然采取判例法制,判例并非一成不变。但是须符合四项要件,始能将既存判例推翻:一、原判例因已不切实际,无法适用;二、原判例“信赖性”已发生困难,而须推翻之必要;三、相关法律之发展,使得原判例必须放弃;四、相关事实之改变而有不能适用。因此“罗诉韦德案”并不具备推翻之理由,当然必须继续维持适用,否则将严重减损法院行使司法权之公信力与功能,尤其危害联邦最高法院法治之定位与司法稳定性。
此次推翻由“罗诉韦德”与“科西”两件确立妇女堕胎基本人权之判例,其判决理由并未提出具有宪法说服之法理与依据,仅称:“罗”案是一项错误判例,却无论述理由,更凸显其以“政治意识”抹杀先前判例之坚强宪法法理。难怪目前已引燃全美各地不满抗争,未来发展令人忧虑,足见职司大法官提名之总统是何等重要,尤其大法官之人格专业素养更加重要。
作者:林世宗是退休美国宪法教授  


当他人从你分享的链接访问本页面时,每一个访问者的点击,你将获得[1金钱]的奖励,一个IP计算一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