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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护妻将姐夫打成植物人获刑2年7个月 检方抗诉量刑畸轻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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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9 10:36: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案发现场。双方因浇水问题发生口角,继而酿成刑案。

红星新闻记者 王剑强 实习编辑 朱洁英

7月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吉林男子为护妻将姐夫打成植物人被认定防卫过当”当事人李国春处获悉,近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二审裁定,驳回了松原市宁江区检察院“量刑畸轻”的抗诉,维持原判。

根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18年5月,吉林省松原市,李国春与妻子宋淑梅在自家耕地浇水时,与连襟蔡某元发生口角。蔡某元用木棒殴打宋淑梅。宋淑梅被打倒在地后,蔡某元仍未停止殴打。

这时,李国春用铁锹打在了蔡某元面部。经法医鉴定,蔡某元被打成重伤,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即“植物人”。2019年1月31日,李国春在家中被警方抓获,并于当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

该案进入审理程序后,历经了一审判处11年半刑期、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重审改判2年7个月、检察院抗诉“量刑畸轻”、二审驳回检方抗诉的曲折过程。

2019年12月,李国春因故意伤害罪获刑11年6个月。

2019年12月19日,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对李国春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李国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宁江区法院在判决书中称,李国春以特别残忍手段损害他人健康,造成被害人蔡某元重伤(处于植物生存状态)一级、一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020年12月,松原中院以“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2021年8月18日,宁江区法院作出新一审判决。针对李国春及辩护人提出李国春行为系正当防卫、且系无限防卫、应判无罪的辩解、辩护意见,宁江区法院指出,从被害人蔡某元伤情来看,李国春使用铁锹殴打蔡某元不是一次,而是继续殴打、最终造成蔡某元的严重伤情。

“李国春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宁江区法院称,李国春“无限正当防卫”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同时,公诉机关认为李国春“以特别残忍手段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这一指控同样未被法院认可。

“李国春的行为,是在妻子宋淑梅的人身权益遭受被害人蔡某元侵害时,实施的防卫行为。”宁江区法院在判决书中称,正当防卫应当在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权益的合理需要的限度内进行,李国春持铁锹制止蔡某元不法侵害时,防卫强度明显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

2021年8月,法院作出改判,认定李国春行为系防卫过当。

李国春因故意伤害罪,被改判有期徒刑2年7个月。宁江区人民法院称,李国春系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

2021年8月30日,李国春走出了看守所。次日,宁江区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法院判决有误、量刑畸轻,应予改判。

宁江区检察院在《刑事抗诉书》中称,宁江区法院以“防卫过当”对李国春减轻处罚,忽视了李国春实施犯罪时的主观故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给被害人造成伤害的程度,不能正确体现罚当其罪。

检方提起抗诉

宁江区检察院称,李国春故意伤害的行为,不存在防卫因素,法院判决书认为李国春属于防卫过当,系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有悖于司法公正。

“本案虽由小事引发,但最终造成被害人重伤一级、伤残一级的后果,系双方多年矛盾激化的结果,案发时双方均不能理性克制,均对此案的发生有推动作用。”宁江区检察院在《刑事抗诉书》中认为,本案中,双方均具有殴斗故意,系典型的互殴行为,李国春所实施的行为不存在防卫目的、防卫前提,不属于防卫过当。

宁江区检察院称,李国春的故意伤害行为,给蔡某元造成了终身的损害,至今仍处于植物人状态,严重影响日常生产生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2022年6月16日,松原中院对该案作出了二审裁定。

松原中院二审驳回检方“量刑畸轻”的抗诉。

针对检方抗诉李国春行为并非“防卫过当”、双方系互殴行为等抗诉意见,松原中院在二审裁定书中表示,“互殴”要求双方在主观上均有侵害对方的故意,此后亦实施了针对对方的加害行为;在该案中,蔡某元是挑起事端的一方,且实施殴打行为在先,认定双方“互殴”并无事实依据,本质上是李国春对蔡某元先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反击。

松原中院指出,检方抗诉认为李国春“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但是,“手段特别残忍”的认定,应建立在有充分证据来认定的事实基础之上,不能仅从“蔡某元被打成植物人”的伤害后果来推断。

松原中院二审驳回检方“量刑畸轻”的抗诉。

同时,松原中院还强调,本案中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且正在进行,蔡某元持1.8米长木棒,连续打击李国春妻子要害部位,被李国春拿现场顺手取得的铁锹击打头部而倒地,“蔡某元的行为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持续性的不法行为,侵害的对象是李国春妻子的身体权甚至生命权,李国春持铁锹击打蔡某元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继续进行,为了保护其妻子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害,李国春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其防卫强度明显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

松原中院二审驳回检方“量刑畸轻”的抗诉。

松原中院认为,原判认定李国春行为系防卫过当、并以故意伤害罪判刑2年7个月,证据确实、充分,量刑结果适当;检方抗诉意见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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