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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布拉多犬超高被公安机关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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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8 10:23: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因犬只肩高超标,市民刘某饲养的拉布拉多犬被公安机关没收。对此不服的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安机关撤销被诉处罚决定书。记者7月27日从北京三中院获悉,法院二审认定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刘某的请求被驳。

根据《关于发布北京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准养犬类的公告》第一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原则上应饲养成年体高35厘米以下(含35厘米)的小型玩赏犬。第二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应禁止饲养烈性犬及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种。2021年,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称,有人在按照重点管理区管理的区域饲养大型犬,经调查,饲养犬只人刘某于2021年6月份左右,将其饲养的拉布拉多犬从郊区接到其住处饲养,大概饲养了半年多,也没有办理狗证,涉案犬只肩高大概80厘米。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刘某没收犬只的行政处罚。

刘某对此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书,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刘某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又上诉至北京三中院。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饲养犬只的楼房小区属于一类管理区,系经该区人民政府决定的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的区域。结合公安机关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刘某在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的区域内饲养超过35厘米的大型犬只,且未办理养狗证。刘某主张该犬只并非其所有,其并未饲养涉案犬只,三中院认为,该犬只是否为其所有,不影响其存在违规饲养大型犬只行为的认定。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在禁养区内养犬的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以及冒用、涂改和伪造养犬登记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法院认为,公安机关结合违法事实以及案件具体情节,对刘某饲养的涉案犬只处以没收的行政处罚,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的上诉请求。

法官提醒,饲养犬只,应严格遵守属地制定的养犬管理规定以及有关养犬的公告等,在规定允许的区域内饲养犬只,及时为犬只办理登记,缴纳管理服务费,还应注意在哪些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携犬乘坐电梯时应注意的事项,携犬出户应将犬链系好,携犬在外时应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还应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等。合法合规养犬不仅能够保障公民的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还能避免因违规养犬行为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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