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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和服事件关键词:个体自由、警权边界、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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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0 11:55: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苏州女孩因穿和服而被当地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带回派出所,并进行长达五个小时的批评教育、写了书面检查后才被放回,在民间舆论场引发热议,除了普罗大众的不解与愤慨,也有不少法学家和律师出面追问警权的边界以及警惕寻衅滋事罪被滥用的风险。不过截至发稿前,涉事警察以及官方并未有公开表态,更遑论各方期待的公开道歉。
回看整个事情,并不复杂。根据涉事女孩的说法,8月10日,她当时换了小舟潮的浴衣cos服,想拍摄夏日重现漫画中潮最后和慎平端着章鱼小丸子的那一幕(小舟潮是田中靖规创作的漫画《夏日重现》及其衍生作品中的角色)。但此举看在当地警察眼里,却是另一番意义,于是就有了女孩和警察之间的这段对话——警察训斥说,“你穿汉服可以,但穿和服不可以,你是中国人!”女孩询问,“你这样大声吼可以吗?有什么理由?”警察回复,“因为你涉嫌寻衅滋事!”遂将女孩带走。
随着舆情的发酵,涉事女孩接受媒体采访给出了更多细节,尤其是其被带回派出所的细节。警察的衣服上写着“辅警”,且在被曝光的视频之前,该辅警还说了一句话,“你们穿和服,我觉得你们是在是煽动民族仇恨啊”;对于和服被撕烂的传言,女孩坦言“是没有的”,“因为浴衣袖子下面本身是有开口的,对方扯了浴衣的一角,那个开口露出来了而已”;在派出所询问过程中,警察不仅查看了摄影师和女孩的手机相册,还逐个检查了手机里下载的软件,“他查了挺久,中间会问我某个app是干嘛的,我一一给他解释。如果是社交软件的话,他会看一下我在社交软件上发了什么,还会问我某个群是干什么的。我每个社交平台的账号都被他拍了照,然后打印下来。”“查的时候还说我手机里怎么有这么多乱七八糟的东西”。一番操作之后,女孩的和服、鞋袜都以“作案工具”为由被扣下。
虽然女孩现身说法只是一面之词,但结合此前传出的视频内容以及大量的细节来看大抵属实。该采访一经发出,很快成为舆论热点,但与此同时也很快就被删除,相关评论尤其是批评警权不可任性、寻衅滋事不可滥用的文章,也有不少被删除。即便如此,围观者还在通过各种方式追问着三个基本问题:对个体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女孩穿和服究竟何错之有?对代表公权的警察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涉事民警的执法是否妥当以及何以如此任性?女孩被指控的“寻衅滋事罪”究竟该如何界定,是否存在被滥用的风险?
先来看第一个问题:对个体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女孩穿和服究竟何错之有?该事件发生后,舆论纷纷提到了个体的“穿衣自由”。事实上,所谓的“穿衣自由”也要放在具体的情景中,而不能将自由绝对化。比如就该事件言之,女孩穿和服的场合是在苏州淮海街,这本就是一条日本风情街,该地并无任何禁止穿和服的规定,且拍摄日也非敏感时间点。相反,当公众人物身穿军条旗拍摄杂志照片,以及2018年有两青年身穿侵华日军军装在南京紫金山抗战遗址留影等,则明显与“穿衣自由”无关。
所以在“穿衣不自由”的特殊情形之外,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和相关法律,个体自由必须充分保障,而不能任由公权任性干涉。如果今天警察可以对无任何过错的苏州穿和服女孩任性执法,那么人人自危的局面也将展开,就像人们普遍疑惑的:如果苏州女孩可以被这样粗暴对待,那么日式餐厅是不是要关掉?日本企业要不要关闭?学习日语是不是也应该被禁止?听日本歌曲是不是也犯法?日本车还能开吗?日本人是不是应该都被驱逐出境?
再来看第二个问题:对代表公权的警察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涉事民警的执法是否妥当以及何以如此任性?具体到法律层面,该问题也可以进一步延伸:民警能否随意对公民进行盘问、检查?民警在什么情况下可将公民带回警署继续盘问?若没有法律依据盘查或继续盘查公民,有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可见,当场盘问和检查是警权中对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限制最轻的措施,法律也要求其在实体上只能“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使用,也就是说,如果某公民没有任何违法或犯罪方面的嫌疑,民警是不能随意进行盘问或者检查的。具体到苏州女孩事件,因其穿和服本身并无违法或犯罪,所以相关民警的盘问与检查以及将其带回警局已经涉嫌违法滥权。
至于《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可将嫌疑人带回警局继续盘问的四种法定情形则根本不适用于该事件,因第一步的盘问或者检查已经不成立。而对于涉事警察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尤其是其在警局内随意翻看女孩手机,并扣押属于个人财务的衣服鞋袜等行为,则需要官方给出一个交代,单就法律而言,此类行为已经是典型的滥用职权。
最后看第三个问题:女孩被指控的“寻衅滋事罪”究竟该如何界定,是否存在被滥用的风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对于寻衅滋事行为这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若按照涉事民警所言穿和服涉“寻衅滋事罪”,那苏州女孩只能属于第四种情形“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此项固定,对应的是《刑法》第293条的“寻衅滋事罪”。按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宏的分析,作为行政违法的寻衅滋事与作为犯罪的寻衅滋事,两者在行为样态和要件构成上并无太大差异,二者的区别只在于情节上的轻重。《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原因,主要在于其有时确实可弥补其他罪名的打击不力,例如在唐山打人案中,警方就是以寻衅滋事罪对几个打人者进行刑事拘留,背景在于中国《刑法》没有单纯的暴行罪,适用寻衅滋事就可作为一项堵截式罪名予以兜底。
赵宏同时强调,因寻衅滋事脱胎于此前的流氓罪,且与流氓罪一样边界模糊、无所不包,并因此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存在严重冲突。所以尽管这一罪名可因其补充性功能而最大效率地实现刑法的惩罚功能,但也容易蜕变为“口袋罪”而被扩张滥用,同样的规范不清、界限不明与易被滥用也存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寻衅滋事的认定。
从这个层面来看,苏州和服女孩事件虽然是个案,但也通过群情共振的方式再次给寻衅滋事可能被滥用敲响警钟。此前,也发生过类似事件,比如2019年广西柳州一韦姓男子,因将户口本上儿子的名字改为“韦我独尊”并发送朋友圈,被警方以寻衅滋事行为予以行政拘留;再如,2018年山西运城一女子因拍摄城管列队行进视频,配了据称为“鬼子进村”的音乐并上传抖音,也被认定为寻衅滋事;而那些因多次上访或在网上发帖、在公共场所涂鸦或展示标语等,被确认为寻衅滋事的,更不在少数。
作为中国的邻国,日本侵华战争尤其是惨绝人寰的南京大屠杀,给中国造成的沉重苦难和伤害是实实在在的,中国民众面对跟日本相关事宜时的应激反应也并不难理解,但任何时候公权力执法都不能被应激反应主导,更不能仅凭民族情感情绪化执法。中国的法治建设路途艰辛,全面依法治国也是十八大至今最高层治国理政的核心,只有公权力在每一起事件中守住法治的底线,保持对法本身的敬畏,对个人私权的尊重,法治大厦的根基才不至于动摇。
作者:泉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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