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网

搜索
查看: 299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男子因防疫问题把他人肋骨打折门牙打掉,检方:初犯偶犯,不起诉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12-13 18:15:3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男子因疫情防控卡点执勤人员的时间安排一事,与他人发生口角,并把他人肋骨打折,门牙打掉。当地公安局以其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这一案例。
最终,检察院认为,该男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鉴于该男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决定对男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据不起诉决定书,2021年8月11日15时许,孙某甲与被害人孙某乙,因某屯疫情防控卡点执勤人员的执勤时间安排一事发生口角。在大街上,孙某甲用拳头将被害人的上门牙打掉一颗后,双方撕打到一起,致被害人左侧肋骨骨折等多处受伤。
孙某甲在犯案后离开现场,回到自己家中。被害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望奎县公安局莲花派出所报案。孙某甲于2022年3月7日被派出所在其家中抓获。
2022年2月23日,经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对孙某乙的伤情进行鉴定,孙某乙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孙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望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2年3月7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2年6月1日被当地检察院取保候审。
检察院认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孙某甲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
2022年7月1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请示检察长同意,召开检察官联席会,研究并召开公开听证会,检察院决定对孙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九派新闻记者 武菲菲

当他人从你分享的链接访问本页面时,每一个访问者的点击,你将获得[1金钱]的奖励,一个IP计算一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